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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网络信息的应有态度:保持谨慎,独立分析,三思后行

发布者:蚂蚁刑辩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7月02日|分类:网络法律 |352人看过

2020年1月疫情初期,为抗击疫情,民众选择足不出户,通过各类社交软件和新闻媒体获取外界信息,然而,不乏各种网络谣言,漫天四起。


有些不法之徒,唯恐天下不乱,在网络上散布虚假疫情信息和,引起了社会大众的恐慌和焦虑。在举国上天齐心协力抗击疫情之际,同时也为公安、工商等部门加大了实际工作量。


2020年1月23日,吴某在微信朋友圈散布北京某医院出现首例新型肺炎患者的虚假信息,随后,吴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面对网络信息的应有态度:保持谨慎,独立分析,三思后行


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呢?该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寻衅滋事罪有何区别?


今天,本文将围绕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具体聊一聊,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工作中能够谨言慎行,以免祸从口出,伤及自身及他人。


01

最早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类型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三)》增设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该罪名的客观行为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早在2003年“非典”时期公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的行为,解释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


虽然刑法明文规定了“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恐怖信息等恐怖信息”,在上述三类信息后加了一个“等”字,但是“等”的含义中是否就包含“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我们不得而知。


所以,该解释有有类推解释“虚假恐怖信息”的嫌疑。

面对网络信息的应有态度:保持谨慎,独立分析,三思后行


直到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明确:“本解释所称的‘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所以在《刑法修正案(九)》发布之前,编造虚假的灾情、疫情信息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02

网络谣言型犯罪如何区分?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VS寻衅滋事罪)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两部的意见),第二大点第六条第二款提到“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因此,在线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类的行为,必须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信息的行为,才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如果是编造、故意传播一般的虚假信息的行为,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面对网络信息的应有态度:保持谨慎,独立分析,三思后行


03

最新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类型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设第二款,也就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条文可以看出,首先,不管是编造虚假信息罪,还是传播虚假信息罪,主观上都必须出于故意,行为人如果不是故意编造或者并不明知是虚假消息而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则不构成犯罪;


同时,明确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具体类型,分别是险情、疫情、灾情和警情,没有“等”这样的字眼。


其次,故意编造或者传播上述四类虚假消息必须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才能认定为犯罪。


那么,又如何理解“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呢?


目前,该罪名相关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可以参照2013年《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指: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在认定造成严重后果上,也同样可以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是指:

(一)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结合开篇吴某的案例,我们来理解一下。


在新冠肺炎疫情非常严重的时期,吴某故意编造并散布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空港医院出现首例新型肺炎的行为,属于编造并散布虚假疫情信息,导致医院里的患者人心惶惶并且使得医院及其相关部门紧急安排人力排查所有人,进一步核实情况,这种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的行为,完全构成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面对网络信息的应有态度:保持谨慎,独立分析,三思后行


04

结语


任何言论自由,都有边界,网络也不是法外空间。


每一个使用网络社交工具的公民,都应该具有法制意识,一旦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边界,就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这也就对我们提出了要求,必须做到谨言慎行,不能故意编造虚假消息,即使不是自己编造的信息,在明知可能是上述四类虚假消息的情况下,不要故意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


当前,我国疫情尚在反复,随时可能处于不确定之中,网络媒体上的虚假消息层出不穷,希望大家在面对这些铺天盖地的信息之时,能多一份谨慎,能多一点客观分析,尽量核实、辨别信息真伪,共同净化和保护我们的网络环境和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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