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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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编》——面对诈骗、骚扰、大数据杀熟,《民法典》保护哪些个人信息?

发布者:蚂蚁刑辩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9月18日|分类:私人律师 |709人看过

       今天是普法第三讲,我们来谈谈人格权编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


  个人信息,是目前媒体经常提及、大众非常关心的热点问题。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随着网络科技尤其是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发展,我们享受着数字化服务带来的便捷,与之对应的个人信息的种类也在不断增加。个人信息不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生物识别信息、电子邮箱、健康信息、上网痕迹、行踪信息等等这些个人信息现在都可以被收集和存储,由此也带来了很多新问题。

  代表性的,2016年山东临沂的徐玉玉案,这就是个人信息保管不善被泄露甚至被非法出售和利用,因此产生的精准诈骗案件。年仅18岁的南京邮电大学准大学生徐玉玉被他人以发放助学金为由,通过银行ATM机转账的方式诈骗9900元。发现被骗后,徐玉玉与其父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回家途中晕倒,出现心脏骤停,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又如各种网站平台通过COOKIE技术分析个人信息,进行人格画像,实现精准营销甚至行为诱导和操纵,像我们常听到的大数据杀熟。比方说,我经常出差在某网站订酒店,该网站经过对我的分析,把我和不常住酒店的人进行差异对待,恶意提高价格,我作为一个受害者却被蒙在鼓里,即使发现了也只是一声叹息。

  正是基于这些情况,《民法典》带着她的使命来了。我国将个人信息分为敏感信息和非敏感信息。个人敏感信息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者滥用,可能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极易导致个人名誉受损。如身份证复印件被他人用于手机号实名登记、银行开卡。又如一个人的性取向、传染病史如果扩散,很容易遭到歧视性待遇。再如现在因为疫情牵涉到的健康信息,有些健康信息就被用于保险公司的营销、确定保费。这些种种都是个人敏感信息,是我国《民法典》重点保护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部分是民法典《人格权编》的重点创新,以后我还会为大家进行更详细地介绍,今天这一讲就到这儿,谢谢收看,我们下期再会!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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