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修订《民诉法》对发回重审案件的规定
2012年《民事诉讼法》 修改时对发回重审的事由做了严格限制,并且将发冋重审的次数限定为一次(即对发回重审案件的判决提起的上诉,二审不能再次发回)。就事由而言,一方面将“原判决认定事实有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也即删去“认定事实错误”作为发回的事由,并将事实不清限定为“基本事实”不清;另一方面将“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改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也即只有达到“严重”程度的违反法定程序才构成发回重审的事由。在实务中何为“基本事实”、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还是“认定事实错误”,并没有形成统一、可操作的判断标准,对此二审法院仍拥有相当的裁量空间。出于种种原因,将本应改判的事实认定问题以“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的情况仍然存在。
贵州献策律师事务所 学习分享 2022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