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华伟拆迁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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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农村土地未到期被征收,能不能要承包权、经营权的补偿费?

发布者:付华伟拆迁律师团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4日|分类:拆迁安置 |842人看过


最近经常有朋友咨询,在农村的土地被政府征收,但是承包经营的期限还没结束,能不能要求承包权、经营权的补偿费?

律师说法:能主张。虽然根据《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但法律并未规定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应支付土地承包权、经营权补偿费,而土地承包经营者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的期限内享有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该合同所享有的承包权与经营权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通过民事法律途径向合同相对方主张解决。

 

下面看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该项主张的案例:

 

一、裁判要旨

《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以上法律规定中“相应补偿”的具体内容,应以《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以及《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为准。《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该条文未规定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应支付土地承包权、经营权补偿费。土地承包经营者,根据土地承包合同所享有的承包权与经营权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通过民事法律途径解决。

 

二、案件简述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661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政府

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9-11-06

 

2005年,吴某与开平市龙胜镇官渡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承包期限为三十年,即至2034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17日,因土地被征收,开平市龙胜镇政府向吴某送达了补偿通知、腾地通知等手续,并明确吴某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款合计229082.4元,经催告吴某未前往龙胜镇政府办理领取手续,该款项仍存放在龙胜镇政府有关帐户上。吴某对涉案土地征收补偿不服,认为开平市政府还应对其承包权及经营权进行补偿,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再审,法院认为承包经营权的损失应按照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另寻民事途径解决,在行政诉讼中均未支持吴某该项的诉讼请求。

 

三、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六条第二款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四十三条 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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