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永飞律师网

江苏南通陈永飞律师网

IP属地:江苏

陈永飞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706292289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非善意先占房屋不能作为“一房二卖”情形下主张优先权的条件

发布者:陈永飞律师|时间:2017年03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 |854人看过举报

【案情简介】

      房主“一房二卖”,两位买房人先后诉至法院。

      房主周某在某拆迁安置小区有一套房屋,其先与买主许某经协商后签订了购房合同,且许某也支付了房款,因其拆迁安置房当时不能领取产权证,所以并未办理过户手续。之后,房主周某又与另一买主孙某就同一套房屋签订了买卖合同,孙某支付房款之后才发现该套房屋已经事先卖给了许某。因而导致许某和孙某就何人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但是由于房屋一直不具备领取房产证的条件所以无法诉至法院,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大家均不占用或处理此房屋,等具备领取产权证的条件后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一纠纷。然而,此后孙某未经卖房人周某以及另一买房人许某的同意擅自向拆迁公司领取了涉案房屋的钥匙并进行了装修,继而入住房屋。在此期间许某多次找孙某协商、甚至向派出所报警要求其搬出涉案房屋,但是孙某均未配合。随后,许某与孙某先后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周某交付房屋。


【案件分析】

本案属于因“一房二卖”而引发的纠纷,对于其一房二卖的情形,有以下特点:(1)卖房人周某与买房人许某和孙某均签订了购房合同,且合同并不违反关于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即均为有效合同;(2)两买房人均未依法办理房屋的预告登记手续和过户手续;(3)买房人孙某已经实际占用了房屋,但并非善意占有,不受法律保护;(4)两位买受人同卖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有先后顺序。

       基于本案的以上特点,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由于本案不存在一方办理预告登记手续、过户手续等情形,且孙某在知道一房二卖的事实后仍擅自领取房屋钥匙并装修入住,其占有并不符合物权法关于善意占有的相关规定,故应按照购房合同签订顺序来确定房屋归属,即周某应履行签订在前的购房合同,配合许某办理过户手续交付房屋。另一买房人孙某虽然不能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另案主张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本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江苏 南通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706292289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03454

  • 昨日访问量

    2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陈永飞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