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公司出的培训费是10万元。 现在我服务期还有一年就满了, 算出来的违约金却有20万元,这是什么算法?
4年前, 陈某进入这家公司。 刚入职, 他的表现就让高管层非常满意, 公司决定选派他出国参加一个专项技术提升培训。由于机会难得, 且花费巨大, 公司与陈某签订服务期合同, 约定服务期5年。 如果陈某违反服务期协议提前离职, 则要支付违约金, 但关于数额, 写的却是 “由公司根据实际损失估算”。4年过去了, 陈某因个人发展与当初预期不符提出辞职, 并表示愿意承担合理的违约金。 他认为, 自己的服务期还有一年就满了, 违约金应该也不会太高,如果能够合理补偿公司, 当然皆大欢喜。 没料到, 公司估算出的违约金数额却大大超出他的预料。公司的理由是, 他的辞职不仅造成了当初公司培训费上的损失,还导致他手头上的项目暂时搁置,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这些都要一并算到违约金里去。
陈某不认同公司的说法, 双方相持不下, 公司甚至拒绝为陈某办理离职手续。 无奈之下, 陈某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最终, 仲裁委裁决, 按照培训费用总额和陈某尚未履行的服务期计算他所应支付的违约金。仲裁员认为, 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服务期协议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但数额不应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
《劳动合同法》 第22条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 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陈某还有一年的服务期未履行, 所应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两万元。 同时, 违约金不应和劳动者在工作中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混为一谈。即使陈某在工作中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 公司也应通过法律手段索赔, 不应将其混在服务期协议的违约金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