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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版权促进中国音乐市场繁荣 转授权打造业界开放新生态

2017-09-03
2017年09月03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55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独家版权促进中国音乐市场繁荣转授权打造业界开放新生态▌1、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智能手机和移动网络的普及,音乐特别是网络音乐再一次呈井喷式爆发。一方面,音乐借助互联网之势得以更为广泛地传播;另一方面,盗版侵权事件也呈

独家版权促进中国音乐市场繁荣 转授权打造业界开放新生态

1、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智能手机和移动网络的普及,音乐特别是网络音乐再一次呈井喷式爆发。一方面,音乐借助互联网之势得以更为广泛地传播;另一方面,盗版侵权事件也呈泛滥之势。

不可否认,我国音乐产业市场潜力是非常巨大的,根据国际唱片业协会发布的年度报告,在2016年中国音乐产业已跻身世界12强。但是,如果音乐侵权得不到有效遏制,势必会影响到音乐人的创作热情,势必会造成原创音乐发展动力不足。为遏制音乐版权之种种乱象,国家版权局于2015年7月9日发布《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加强对网络音乐服务商的版权执法监管力度,为正版网络音乐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推动建立良好的网络音乐版权秩序和运营生态。

国家版权部门在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应该允许和鼓励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参与进来,积极开展合作,共同建立良性的商业模式,平衡各方利益,推动版权资源的积极创造,有效管理和有序传播。

在此背景下,与唱片公司签订“独家版权”,推进音乐正版化发展已成为中国音乐市场的主流,极大地促进了中国音乐市场的繁荣。

但,近期某音乐平台却因盗版侵权被诉至法院后,以“独家版权”容易形成垄断为由,大打口水战——虽然该音乐平台也一直在采购独家版权。那么,中国音乐市场的“独家版权”模式是什么?真的会形成垄断、阻碍音乐作品传播吗?

2、音乐独家版权的法律含义

2.1   版权的法律含义

版权又称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分为两类17项(包括一项兜底性条款)。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包括四项,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主要包括十二项: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转让,但人身权是不可以转让。

2.2   音乐版权的法律含义

音乐版权(也可称为音乐著作权),是指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而言,音乐作品的版权可分为,人身权有四类,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主要有: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此外,音乐版权按创作主体的不同又可分为:词版权、曲版权和录音版权。

如上所述,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可转让,允许转让的只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因此,独家版权(或者音乐独家版权)并不是很规范的法律术语,只是为了交流便利,用独家版权代替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3、“独家版权”并不代表“独占版权”

对普通人而言,一般会认为“独家版权”与“独占版权”,二者含义相同,但在法律上,二者差别很大。在知识产权法律领域,著作权中的独占与专利权中独占,二者含义截然不同。

3.1   著作权中的独占性与专利权中独占性含义不同

著作权的独占性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著作权受到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非法使用其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复制、发行等行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但是,著作权的独占性并不意味着著作权人就有权禁止他人独立地创作出与自己之在先作品相同或者相似的作品。例如,甲、乙二位画家,一起去野外写生。二人根据相同的景色各自独立完成自己的写生作品。即便二人的写生作品相似或雷同,但也被认为具有独创性,依法享有著作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因此,著作权中独占性仅仅是指自己的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不能阻止他人以相同的题材为创作源而创作作品。

专利法中的独占主要有两种含义。一是专利权具有独占性,是指任何人要实施专利,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并按双方协议支付使用费,否则构成侵犯专利权。另一个是专利权许可类型包括独占专利许可,与之对应的是普通专利许可和排他专利许可。普通专利许可是指双方约定转让方将专利技术许可受让方在一定范围内实施,同时保留在该范围内对该专利技术的使用权与转让权。其典型特征是,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受让方后,转让方仍保有使用这一专利技术的权利,同时不排斥其继续以同样条件在同一区域转让给他人实施。排他性专利许可是指受让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规定的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让与人仍保留在该范围内的使用权,但排除任何第三方在该范围内对同一专利技术的使用权。独占专利许可是指受让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规定的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让与人或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同时在该范围内具有对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其典型特征是,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不但不能许可第三者使用该专利,而且自己也不得使用。

著作权的独占性之所以不同于专利权的独占性,是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而不是作品所包含的思想或主题。思想或主题仅仅是著作权法上的“创作源”,是不可以被某个作者所垄断的。

对普通人而言,或许是因为专利法中的独占性更与日常生活中的独占概念相符,所以在看到“独家版权”字样时,就会认为是“独占版权”,然后就自然而然地按专利权中的“独占”含义去理解了。

但是,“独家版权”的具体含义是指:a)版权是指著作权中财产权,不包括人身权;b)独家是指除了授权方以外再没有其他方,只有受权方。在法律上,其含义更接近独家代理。因此,“独家版权”并不等于“独占版权”。

3.2   独家版权与转授权并不冲突

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具体细化的音乐版权方面的法律规定,各音乐平台都在摸索各种合作方式。经过一段时间摸索,已经呈现出一些特征:各家平台分别寻找独家版权的渠道,拿到授权以后,再与其他平台进行转授权合作。所谓转授权,是指授权方就某事项将某些权利转让给受权方,受权方把全部或部分权利再次授权给第三方。为便于说明问题,称为普通版权模式和独家版权模式。

普通版权模式如图1所示,甲分别和A、B、……、N合作,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授权给各合作方,且各合作方A、B、……、N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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