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司常有确认怀孕的员工申请休保胎假(有病假单),直至产假结束才复工。在其病假期间,根据国家规定公司会批准每月半天的产前检查假等,此类半天不算病假,导致病假中断无法满足连续病假6个月即发放疾病救济费的条件。请问有什么办法吗?您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故若员工本身就在病假期间而非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无需批准并给付其产前检查假半天,按病假处理即可,不因此对6个月连续病假产生中断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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