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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6
2017年05月26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37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判定各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漾濞支公司诉普居、李朴、辉建英、杨建林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保险公司追偿权行使的对象以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确定为标准,一般以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判定各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漾濞支公司诉普居、李朴、辉建英、杨建林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保险公司追偿权行使的对象以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确定为标准,一般以肇事车辆驾驶人(使用人)、所有人、被挂靠人(出租人)为追偿对象。车辆所有人将车辆挂靠于出租行,由出租行出租车辆,出租行将车辆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又将车辆转借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在此情况下,明确具体的侵权人,判断各责任主体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即有过错应根据过错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而非不区分过错大小、责任大小一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号:(2015)弥民初字第171号

审理法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2期


2.机动车出借后肇事,其所有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刘益欣、刘彥龙诉张国营、王姝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或者拒不告知相关投保交强险情况的,机动车所有人的行为损害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已构成侵权。该部分损失应当由未尽法定投保义务或未尽告知义务的机动车所有人承担,即应比照交强险的相关规定,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是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案号:(2011)洛民终字第22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1年第3辑(总第77辑)


3.车辆所有人将自己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借给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所驾驶的车辆与驾驶证核准的准驾车型不符的他人驾驶,存在过错,应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李康、李独龙、广州市白云区金拓五金加工厂与李承平、李新乐、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花都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案

案例要旨:车辆所有人对车辆的使用负有保证车况良好、驾驶人具有驾驶资格等合理注意义务,所有人将车辆借给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所驾驶的车辆与驾驶证核准的准驾车型不符的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号:(2015)粤高法民提字第8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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