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政府下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7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00元,这是否意味着所有在厦职工都可以跟着每月涨200元工资?近日也有不少劳动者、公司HR咨询——居然最低工资要涨了,那么底薪是不是也要跟着涨,近而工资总额也就涨了?否则是不是就违法了?要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先要了解最低工资与工资总额的相关规定。
一、最低工资
根据2014年3月1日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即:最低工资=工资总额-加班工资-特殊岗位的津贴-福利待遇。
二、工资总额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即:工资总额=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其他。
三、结论:最低工资≠底薪,故最低工资上调≠工资总额必然上调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自行制定工资分配制度,其可自行规定其单位职工的薪酬构成项目,如底薪、基本工资、满勤奖、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绩效工资等等。可见,“底薪”往往只是薪资结构中的一个组成项目,而且并非为必要组成项目。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底薪”这个概念,故“底薪”与“最低工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只要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总额”在扣除加班工资、特殊岗位津贴、福利待遇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就不违法,无需因政府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而上调薪资构成项目中的“底薪”,也就不需要上调职工的工资总额。当然如果劳动者的工资在扣除加班工资、特殊岗位津贴、福利待遇后,低于上调后的最低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上调劳动者的工资。
四、提醒: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加班费最低标准必须随之上调
自2017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平时加班费不得低于14.66元/小时、周末加班费不得低于19.54元/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不得低于29.31元/小时。
作者简介: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