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到了五月份,很多劳动者就会有关于“高温津贴”的各种疑问——谁可以领取高温津贴?在哪几个月份发放?发放的标准是怎么样的?它与防暑降温费又有什么区别?本文主要介绍高温津贴的七个特点:
一、发放对象
在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中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
二、什么是高温作业
每年5-9月份被安排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作业的。
三、发放标准
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
四、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情形
1、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2、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3、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五、是否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标准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六、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七、高温津贴不同于防暑降温费
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的法律依据是《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239号),针对的主要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而防暑降温费发放依据是《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防暑降温费补助标准的通知》(厦财文[2000]24号),针对的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且标准也不同: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贴5元;
2、露天作业工种的职工(每天从事露天工作累计达四个小时)、锅炉工每人每天补贴6元;
3、专职通讯员每人每天补贴5.5元;
4、离休人员按在职人员的标准执行;
5、退休人员每人每天补贴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