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爱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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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州专职律师执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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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何爱芳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06日 3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苟XX,男 ,1974年5月 9日 出生,藏族,住 甘肃省舟曲县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XX,系 苟XX之子。

被告:安徽省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东县撮镇镇合马路北华东国际建材中XX 。法定代表人:徐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甘肃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甘肃XX律师

原告苟XX与被告安徽省XX公司(以 下简称安徽XX公司)劳 动争议纠纷一案,本 院于2022年 7月 13日 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 了审理。原告苟XX委托诉讼代理人苟XX、被告安徽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苟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 求依法对皋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兰皋劳人仲裁字 (2022)第 4号 裁决书中对原告工资天数的认定 (原 告每月工资5220元=240元 ×21.75天 )进行重新认定;2.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最少6个月;3.请 求被告支付原告护理费26400元 ,停 工留薪期待遇43200元 ,交通住宿费500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4800元 ,一 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4800元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64800元 ,鉴定费450元 ,共 计264950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 4月 份原告苟XX在被告承建兰州XX项 目三期上班,双方约定工资一天240元 ,2021年4月 23日 被告公司代工让原告小工于大工的活做地库 顶时不慎从网扣架跌落,医 院诊断为:左髂骨粉碎性骨折、左肩部软组织损伤、双肺下叶创伤性湿肺。2021年 6月 11日 兰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兰人社工伤字(2021)891号 《兰州市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为工伤。2021年 10月 15日 ,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作出兰劳因工鉴字 (2021)720号 《职工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原告伤残为玖级。2022年 6月 23日 ,皋兰县劳动人

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兰皋劳人仲裁字 (2022)第 4号 裁决书。原告不服皋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裁决书,为 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 至法院,望 判如所请。

综上所述,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省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向原告苟XX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6980元 、停工留薪期工资15660元 、护理费6406.68元 ,共 计69046,68元 (含已支付20000元 );

二、驳 原告苟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元 ,由 被告安徽省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何爱芳律师,毕业于西北师范大学,法学学士,2018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执业两年,擅长合同、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北京中银(兰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20********1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人身损害、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