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世昌律师
周世昌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
17801205907查看服务地区

服务地区:石家庄、唐山、秦皇岛、邯郸、邢台、保定、...

咨询我
09:00-21:59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律规定及典型案例

作者:周世昌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5次举报
2026-05-29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常见下游刑事犯罪,核心依据《刑法》第312条及两高司法解释,明确定罪、量刑标准,结合典型案例可清晰把握司法裁判尺度。


一、核心法律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及直接责任人一并处罚。


2. 两高司法解释(2025):明确“明知”包含知道或应当知道,低价收购、无合法手续、异常转账均可推定明知;实施收购、提供资金账户、转移赃款、买卖赃物等均属本罪行为;普通犯罪涉案金额达50万元、多次掩饰隐瞒、拒不退赃等,认定为“情节严重”。


3. 立案标准:涉案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或一年内受过同类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即可立案追责。


二、典型司法案例


案例:废品收购站收购盗窃赃物案

徐某多次盗窃工地脚手架扣件,价值3.24万元,分29次低价卖给废品收购站老板王某。王某明知扣件无合法来源、价格远低于市场价,仍长期收购、微信转账付款,累计支付1.9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从业者,应当判断物品系犯罪所得,其收购行为妨害司法机关追缴赃物,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涉案金额、收购次数,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徐某以盗窃罪被判刑。


三、实务警示要点


本罪无需参与上游盗窃、诈骗,单纯帮忙转钱、收赃、卖赃、保管赃款均构成犯罪;日常生活中切勿贪图低价收购来路不明物品,切勿出借银行卡、微信账户帮他人转账走账,否则极易触犯刑法。案发后主动退赃、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周世昌律师,河南文赢(宁波)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律所管委会主任,主任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带头人,中国共产党员,拥有武汉理工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南文赢(宁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5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公司法
河南文赢(宁波)律师事务所
1330220********55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