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工地起身摔倒致腕部骨折,单位不愿足额赔!委托律师仲裁调解快速拿到全额工伤待遇
很多工地工友以为,只有被东西砸伤才算工伤,自己起身没站稳摔倒受伤,单位大概率不会认,就算认定了赔偿也很难拿齐。余师傅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好在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快速顺利达成调解,拿到了应得的工伤赔偿。
一、案情介绍
余师傅是扬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工人,长期在工地一线务工。2024年6月11日早上8点多,余师傅在某地块项目工地地下室预埋电管,起身站立不稳,向后仰倒,右手腕重重磕到地面受伤。
受伤后余师傅立刻前往医院就诊,诊断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手腕骨折之后,拧钢筋、搬材料这些活完全干不了,只能在家休养,没有收入来源。
虽然最终人社局出具了《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本次受伤属于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用人单位只先行给了26000元,对于剩余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一直拖延,不愿足额赔付。多次沟通没有进展,余师傅担心拖久了没有结果,经人介绍找到文赢律师,委托我们全程代理工伤待遇仲裁。
二、办案经过
接案之后,我们先向余师傅释明法律规定:缴纳了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基金出;但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依法是应当由单位承担的,不能以已经买了保险就全部推给社保、单位一分不补(《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这也是本案最大的争议点:单位认为已经付过26000元,就已经了结,不愿意再出钱;而劳动者的法定待遇远不止这些。
【律师观点】 很多用工单位有误区:只要社保交了,所有工伤钱都该社保局给。但法律明确区分了基金支付项目和用人单位支付项目。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法定由单位承担,不能免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就算劳动者自己摔倒,只要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认定工伤后,单位该承担的待遇不能少。
整理好工伤认定书、病历材料、仲裁请求清单,我们代理余师傅向扬州市广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主张全部未付的工伤待遇。
开庭前后,我们多次和单位、仲裁员沟通,摆法律条文、讲同类判例,说明如果硬走裁决,单位不仅依然要付钱,还会留下涉工伤纠纷的仲裁记录。同时我们也从劳动者角度,考虑尽快拿到钱、减少漫长等待的需求,在合法范围内参与协商。
经过多轮沟通,双方终于达成一致调解方案:
1. 双方自2025年5月30日起解除工伤保险责任关系;
2. 单位总共合计支付37447元工伤调解款。扣除已经先行支付的26000元,剩余11447元在调解书生效后支付;
3. 单位配合办理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社保申报,这两笔钱由工伤保险基金核报后归余师傅;
4. 款项结清后,双方无其他劳动争议。
扬州市广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正式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具备强制执行力!如果到期单位不打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用再重新打官司,这一点非常重要,也是我们调解时特意提醒当事人重点留意的保障。
三、律师普法提醒
1. 不是只有被重物砸伤才算工伤。在工地上干活,起身滑倒、踩空摔倒、搬运时扭伤,只要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为了完成工作,都有机会认定工伤。不要听老板一句“是你自己不小心摔的不算”就放弃维权。
2. 有工伤保险≠单位不用出钱。千万不要以为交了工伤保险,单位就没有赔付义务。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法律规定由单位承担的项目。
3. 仲裁调解书很有用。调解不是“吃亏”,很多工友希望快点拿到钱,避免鉴定、裁决、一审二审耗一两年;但是一定要记住:调解协议务必走仲裁委出具正式调解书,不要只签私下纸条,私下协议对方反悔还得再起诉;仲裁调解书生效后对方不付钱,可以直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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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世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