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2024年6月24日16时许,张师傅在公司场地挪动钢板时,右手被钢板夹伤。当日经医院诊断为右中指开放性手部损伤伴组织缺损,中指远节指骨骨折,经手术治疗。现右侧中指末节缺损1/3。
事故发生后,公司只负责医药费,但双方针对工伤伤残赔偿相关事宜始终无法达成统一意见。张师傅找到了河南文赢(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工伤维权。
二、办案经过
1. 工伤认定阶段:梳理证据,确认工伤性质
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协助卓张师傅整理了用工关系证明、事发现场工友证言、就医记录等核心证据,于2024年9月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经调查核实,张师傅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2. 劳动能力鉴定阶段:明确伤残等级,锁定赔偿标准
工伤认定生效后,律师协助张师傅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舟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组鉴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14)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你目前的伤残情况,符合5.7.2-26)。鉴定结论为 十级;无生活自理障碍明确了工伤赔偿的核心计算依据。
3. 仲裁调解阶段:多方沟通协商,全额落实赔偿
结合上海工伤赔偿标准、张师傅的工资水平以及实际伤情,律师核算出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费等在内的全部法定赔偿项目,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三、本案法律依据
0000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00002.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00003.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十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按照3个月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00004.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00005.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四、案件结果
经本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解决争议事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申请人同意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人民币113530元,于2025年5月25日前支付33530元,于2025年6月25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25年7月25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25年8月25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25年9月25日前支付20000元,若被申请人任意一期逾期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申请人可就全部剩余款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拿到仲裁调解书后,张师傅对本次调解赔付结果十分满意,对文赢工伤团队专业、高效的工伤代理维权服务给予高度认可。如果您也遭遇工地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推诿拒赔、不清楚完整赔偿流程、无法核算法定赔偿金额,文赢工伤专业团队是您可靠的依靠。
周世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