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
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
综合评分:
5.0
(来自15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四川-成都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合伙合同纠纷案胜诉!原告追回欠款505400+10000律师费~

发布者: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年04月16日 1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彧喆,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某、易某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与被告施某、易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永伦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3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彧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易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暨被告施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施某、易某向陈某支付欠款本金505400元;2、请求判令施某、易某向陈某支付欠款利息,以 506 900 元为基数,从2023年11月1日起至 2023年7月30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为69053.86 元;3、请求判令施某、易某向陈某支付逾 期还款利息,从 2023 年 7 月 30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暂计算至 2023 年 8 月 30 日为 1 999.44 元);4、请求判令施某、易某向陈某支付律师费 10000 元。事实和理由:2023年11月1日,陈某与施某签订《借条》确认施某欠付金额为 506 900 元,双方约定最后还款期限为 2023 年 1 月 25 日,若施某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则陈某因维护债权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交通费、律师费、鉴定费、住宿费)由施某承担。2023年6月18日,陈某与施某、易某签订《欠条》一份。后施某、易某还款 1 500 元,为维护陈某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

本院根据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查明下列事实:陈某与施某曾系合伙关系,施某与易某系夫妻关系。2023 年 11 月 1 日,陈某与施某签订《借条》确认施某欠陈某 506900 元,借条载明陈某于 2019年4月15日、2019年4月19日向施某分别转款 300 000 元、 200 000 元,共计 500 000 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 2023 年 1 月 25 日,还款金额为 506 900 元(包括工程余款 6 900 元)。 2023 年 6 月 18 日,陈某与施某、易某签订《欠条》 一份,欠条载明:经三方确认无误,截止 2023 年 6 月 18 日 施某欠陈某 506 900 元;欠款人保证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前支付完毕,还款期限为 136 天;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陈某为维护权益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交通费、律师费、鉴定费、住宿费)由欠款人承担;为保证欠款得到清偿,易某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施某在欠款人处签字捺印,易某在欠款担保人处签字捺印。后施某、易某仅还款 1 500 元。另查,陈某因本次诉讼产生律师费 10000 元。上述事实,《借条》一份、《欠条》一份、银行交易明细、银行客户回执、微信聊天记录、黄鑫廷的询问笔录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涉《借条》、《欠条》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明确、清楚、合法有效。陈某与施某曾系合伙关系,陈某已以《借条》、《欠条》确认合伙事宜终止后欠陈某506 900 元,本院对陈某要求施某向陈某支付欠款本金505 400 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陈某要求施某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利息,施某在约定期限到期后一直未清偿欠款确给陈某造成相应的资金利息损失,本院对陈某要求施某支付的资金利息损失确认为以505 400 元为基数,从 2023 年 11 月 1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陈某主张施某支付因本次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由于双方在《借条》、《欠条》中已明确约定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本院对陈某要求施某支付律师费 10 000 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易某在《欠条》欠款担保人处签字捺印,明确表示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之规定,易某对施某应承担的债务负连带责任。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判结果:

一、施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 日内支付陈某欠款本金505400 元并赔偿该款从 2023 年 11 月 1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资金利息损失;

二、施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 日内支付陈某律师费10000 元;


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组建于2012年,汇聚了资深律师和法律专家,旨在整合优质法律资源,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51000********72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