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朱先生加盟某科技公司无线充电项目,支付109800元合作费用,仅运营1个月便突发肝硬化晚期,完全丧失履约能力,多次协商退款未果后提起仲裁,最终裁决支持解除合同、退还6万余元,引发对情势变更与公平履约的深度思考。
一、案件详情
2024年11 月,朱先生与某科技公司签订《软件产品服务合同》,约定在海口推广运营“燃电”无线充产品,支付100000余元含设备与技术服务,公司交付200台设备。签约仅 1 个月,朱先生突发呕血入院,确诊肝硬化晚期,无法继续运营,当即告知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退款。
公司仅同意回收180台未用设备,退款15500元,要求签订《委托转让协议》通过转让名额处理剩余费用,半年转让无果。朱先生重病治疗耗尽积蓄、负债累累,无奈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费用75000元并承担律师费、仲裁费。
公司辩称已全面履约,个人健康非不可抗力,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朱先生属单方违约,应驳回请求。仲裁庭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终局裁决:确认合同解除;公司退还62000元;承担律师费及大部分仲裁费,合计需支付72000 元。
二、律师点评
本案是情势变更原则在商事合同中的典型适用,厘清三大关键法律边界,极具普法价值:
重疾可构成情势变更。《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发生无法预见、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可请求解除。朱先生虽有乙肝史,但普通人无法预见短期内恶化至晚期、完全丧失履约能力,不属于可预见的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对其极度不公,符合适用要件。
区分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不可抗力多为自然灾害、疫情等极端事件;商业风险是市场波动、经营盈亏等可预见风险。本案重疾属个人重大客观变化,不属不可抗力,也非商业风险,适用情势变更最契合公平原则。
合同解除后利益平衡。公司无违约,已产生技术、运维、人力等成本,仲裁庭未全额支持退款,酌定扣除合理成本,既保护重病方生存权益,也维护企业合法履约利益,实现法理与情理统一。
三、法律建议
签约前做好风险预判。加盟、代理等长期履约合同,提前评估健康、家庭、资金等非商业风险,避免突发状况陷入被动。
突发变故及时固定证据。确诊证明、病历、沟通记录、退款通知等妥善留存,第一时间书面告知对方,明确表达解除或变更合同的意愿。
优先协商,慎用单方违约。遇重大变故先协商变更或解除,签订书面协议,避免擅自停履约构成违约,承担高额赔偿。
准确适用法律维权。不属于不可抗力时,可依据情势变更主张权利,通过诉讼或仲裁解除合同、减免责任,切勿盲目主张 “不可抗力免责”。
合同条款明确风险分担。签约时可约定重大疾病、意外伤残等情形的解除与退款条款,减少后续纠纷。
合同严守是原则,公平正义是底线。法律既保护交易稳定,也不会让当事人承受无法预见的极端负担。遇到类似困境,理性取证、依法维权,才能最大程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李艳霞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