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芳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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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发布者:李芳星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8日 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张三(原告熊某的丈夫,刘某的父亲,刘某和陈某的儿子)在为A公司(被告佛坪县某石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于2022年4月25日驾驶三轮车运输石子时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张三的家属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和李四共同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和交通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698853.5元。

仲裁结果: 法院判决李四赔偿原告家属各项损失共计338653.2元(已扣除李四为受害人购买棺材的7000元和A公司已垫付的费用50000元),并要求李四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A公司返还垫付的费用50000元。同时,驳回了原告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

办案过程:

  1. 法院立案受理后,依职权将受害人张三的父亲和母亲变更为共同原告。

  2. 通过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和被告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3. 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进行了认定。

  4. 法院查明了张三与李四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以及张三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情况。

  5.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认定了原告的各项损失,并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了赔偿责任。

  6. 法院判决李四承担原告损失3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点评:

  1.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循了法律程序,确保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 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和事实的认定,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谨性。

  3. 法院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充分考虑了双方的过错程度,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4. 法院驳回原告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说明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无理的诉求。

  5. 本案提醒劳务提供者在提供劳务时,应注意自身的安全保护,避免发生类似的悲剧。同时,也提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尽到合理的审查和保障义务,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李芳星律师,2013年 毕业于宁夏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16年 毕业于宁夏大学政法学院,获民商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汉中
  • 执业单位: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720********7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