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明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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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沧州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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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诈骗案辩护实录:詹明民律师成功争取自首并核减金额31万,刑期由10年以上降至5年

作者:詹明民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5次举报
2026-07-03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朱某某虚构自己有银行关系,可以通过短期借贷、过桥资金等形式将钱款借给银行,并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2023年4月只2024年10月期间,朱某某通过该形式接收张某某、任某某、王某某等人借款共计78万元。返还本金及利息31万元。经查,朱某某并无银行关系,收取的钱款主要用于赌博和偿还借款利息。

办案经过

本案在移送审查起诉后,朱某某家属委托詹明民律师代理该案。詹明民律师会见当事人并阅卷后,制定了以下辩护思路:

1、寻找从轻、减轻情节,根据朱某某供述,其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其到刑警队接受调查的。但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仅证实朱某某系传唤到案,无法证实朱某某是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的情况下主动到案。经与检察机关沟通并补证,认定朱某某系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检察机关认定了朱某某的自首情节。

2、进一步确定其诈骗金额以及量刑情节。公安机关认定朱某某诈骗金额78万元,已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经过詹明民阅卷,发现在李安前,朱某某已经偿还各被害人损失共计31万元。该金额朱某某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应当予以刨除。经过与检察机关沟通,检察机关认可该辩护意见,认定朱某某的诈骗数额为47万元。

 

经过詹明民律师的努力,最后争取到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建议,经法院判决,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本案正是因为律师及时介入,通过与检察机关积极沟通、寻求犯罪嫌疑人从轻情节,从而到较低的刑罚。


詹明民律师现为河北鼎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河北大学,硕士研究生。专注于刑事诉讼、公司法律顾问、房地产、交通事故、债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沧州
  • 执业单位:河北鼎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30920********3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河北鼎奥律师事务所
1130920********39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