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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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A某某与B某某的财产与子女抚养之争》

作者:刘璐律师时间:2024年08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19次举报
2024-08-06

一、案件基本信息

· 案由:离婚纠纷

· 原告A某某,代理律师:刘璐,甘肃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B某某

· 受理法院: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二、原告诉讼请求

 

1. 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2. 婚生子C某某由被告抚养;

3.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183000元;

4. 判令D房屋、东风车一辆、某某小区XXXX室房屋归原告所有,价值合计30万元;

5.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赔偿金20000元;

6.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答辩意见

 

1. 被告同意离婚,婚生子C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负担孩子抚养费每月1050元,直至孩子18周岁为止。

2. 双方的共同债务为购买某某小区房屋的工商银行按揭贷款剩余23余万元未偿还,以及双方共同签字的农商银行贷款2万元未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大概有25 - 26万元。

3. 汽车以及某某小区的房屋均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依法分割,但位于XX的房屋因产权不明,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暂时不能分割。

4. 被告不存在《民法典》所规定的与他人同居或重婚行为,不应承担原告主张的精神赔偿费用。

 

四、法院审理认定事实

 

1. 原、被告于2005年相识谈婚,20063月登记结婚,2007225日生育一子C某某201819日协议离婚,20184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2073日复婚。20223月,双方分居至今。

2. 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有:

位于甘州区某某小区XX房屋一套,价款386604元,首付106604元,支付定金10000元,现下欠房贷234635.98元未付;

位于甘州区XX二区XX室房屋一套,现价值100000元。

3. 原、被告无婚后夫妻共同存款,无共同债权,婚后共同债务为双方向原告母亲E某某借款10000元,截止2023510日下欠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8000元未予偿还。

4. 202087日,原、被告向甘肃H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交纳专项维修基金、物业费等共计17153.88元。

 

五、法院判决

 

1. 准予原告A某某与被告B某某离婚;

2. 婚生子C某某由被告B某某抚养,原告A某某每月承担抚养教育费600元,2023年抚养费2400元于20241015日前付清;自2024年起每季度支付一次,于每年的115日、415日、715日、1015日(节假日顺延)各支付1800元,至婚生子年满18周岁止。原告A某某享有探视权,具体探视时间及方式由原、被告自行协商;

3. 位于甘州区某某小区XX室房屋归原告A某某所有;位于甘州区XX二区XX室房屋由被告B某某使用;

4. 夫妻共同债务向原告母亲E某某借款100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5000元;下欠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8000元(截止2023510日),由原、被告各承担9000元;

5. 因被告B某某明显存在过错,酌情认定原告A某某分得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70%,被告B某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30%,故被告B某某向原告A某某支付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5918.6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6. 被告B某某向原告A某某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7. 驳回原告A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8.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A某某负担150元,被告B某某负担150元。

 




刘璐律师系甘肃森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入职以来为多家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张掖市美联房地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张掖
  • 执业单位:甘肃森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20720********76
  •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保险理赔
甘肃森瑞律师事务所
1620720********76 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