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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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某与B某某离婚案一审:财产、债务与子女抚养》

发布者:刘璐律师 时间:2024年08月06日 1517人看过 举报

2024-08-06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A某某,代理律师:刘璐,甘肃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某某

·受理法院: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二、原告诉讼请求

1.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2.婚生子C某某由被告抚养;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183000元;

4.判令D房屋、东风车一辆、某某小区XXXX室房屋归原告所有,价值合计30万元;

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赔偿金20000元;

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答辩意见

1.被告同意离婚,婚生子C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负担孩子抚养费每月1050元,直至孩子18周岁为止。

2.双方的共同债务为购买某某小区房屋的工商银行按揭贷款剩余23余万元未偿还,以及双方共同签字的农商银行贷款2万元未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大概有25 - 26万元。

3.汽车以及某某小区的房屋均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依法分割,但位于XX的房屋因产权不明,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暂时不能分割。

4.被告不存在《民法典》所规定的与他人同居或重婚行为,不应承担原告主张的精神赔偿费用。

四、法院审理认定事实

1.原、被告于2005年相识谈婚,20063月登记结婚,2007225日生育一子C某某201819日协议离婚,20184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2073日复婚。20223月,双方分居至今。

2.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有:

o位于甘州区某某小区XX房屋一套,价款386604元,首付106604元,支付定金10000元,现下欠房贷234635.98元未付;

o位于甘州区XX二区XX室房屋一套,现价值100000元。

3.原、被告无婚后夫妻共同存款,无共同债权,婚后共同债务为双方向原告母亲E某某借款10000元,截止2023510日下欠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8000元未予偿还。

4.202087日,原、被告向甘肃H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交纳专项维修基金、物业费等共计17153.88元。

五、法院判决

1.准予原告A某某与被告B某某离婚;

2.婚生子C某某由被告B某某抚养,原告A某某每月承担抚养教育费600元,2023年抚养费2400元于20241015日前付清;自2024年起每季度支付一次,于每年的115日、415日、715日、1015日(节假日顺延)各支付1800元,至婚生子年满18周岁止。原告A某某享有探视权,具体探视时间及方式由原、被告自行协商;

3.位于甘州区某某小区XX室房屋归原告A某某所有;位于甘州区XX二区XX室房屋由被告B某某使用;

4.夫妻共同债务向原告母亲E某某借款100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5000元;下欠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8000元(截止2023510日),由原、被告各承担9000元;

5.因被告B某某明显存在过错,酌情认定原告A某某分得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70%,被告B某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30%,故被告B某某向原告A某某支付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5918.6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6.被告B某某向原告A某某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7.驳回原告A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8.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A某某负担150元,被告B某某负担150元。


刘璐律师系甘肃森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入职以来为多家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张掖市美联房地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张掖
  • 执业单位:甘肃森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20720********76
  •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保险理赔
甘肃森瑞律师事务所
1620720********76 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