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俐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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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予认定”到终审改判——王俐卜律师精准抗辩扭转工伤认定困局

发布者:王俐卜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7日 141人看过 举报

2026-08-27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亮点

  本案历经两次工伤认定、两次行政复议、两轮行政诉讼,争议焦点在于“职工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这一事实认定。王俐卜律师团队在代理本案过程中,精准把握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巧妙运用生效裁判文书和案外仲裁笔录作为关键证据,成功促使二审法院纠正行政机关“以单方证据否定事实”的错误认定,最终为当事人赢得“认定工伤”的终审判决。本案充分体现了在事实真伪不明时,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对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关键作用,亦彰显了司法避免程序空转、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裁判理念。

  

案情简介

  刘某某(上诉人/一审原告)系某汽车制造公司(一审第三人)职工。2022年7月29日,刘某某因左足受伤被公司人员送医,医院入院记录载明“工作时不慎被重物砸伤”。公司虽为其支付医疗费、向保险公司报案称“工作中受伤”,但事后却以“当日未安排上班”为由拒绝承认工伤。

  刘某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遭拒,提起行政诉讼后,一审法院维持了不予认定决定。刘某某上诉,二审法院以原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并责令重作。然而,人社局在重新调查后,仍以“证据不足”为由再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5XXXXX)。刘某某再次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再次驳回其诉讼请求。刘某某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案件经过与结果

  1.首次申请与诉讼(2023-2025年初)

  申请人主张:刘某某主张其在2022年7月29日上午工作期间,被同班组人员操作的行车砸伤左脚。

  行政机关认定:人社局依据公司提供的《出勤表》《派工单》、同班组人员证言等材料,认定刘某某当日未上班,不属于工伤。

  一审结果:法院判决驳回刘某某诉讼请求。

  二审结果: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2日作出(2024)云xx行终xx号行政判决,认定原不予认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及决定,责令人社局重作。

  2.重新认定与再次诉讼(2025年)

  人社局重作决定:2025年2月28日,人社局经补充调查(主要补充了更详细的派工单、工资结算单等公司单方材料),仍以“无法证实上班”为由,再次作出编号为53XXXXXXX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一审结果(本案):刘某某再次起诉,峨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人社局重新作出的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判决驳回刘某某诉讼请求。刘某某不服,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终审逆转(2026年3月10日)

  关键转折:二审期间,律师团队申请法院调取另案(劳动争议仲裁案)的《仲裁笔录》。笔录中清晰记载,该公司代理人在仲裁时曾承认“刘某某是行车吊带砸伤左脚”。

  终审认定: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结合入院记录、公司派人送医并支付费用、协商赔偿事实、向保险公司报案陈述以及仲裁笔录等证据链,能够形成完整印证,足以认定刘某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承担举证责任。人社局及公司提交的单方制作材料、利害关系人证言,不足以否定刘某某当日上班及因工受伤的事实。

  鉴于事实调查已无裁量余地,为避免程序空转,法院直接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人社局在30日内对刘某某所受事故伤害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王俐卜律师评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事实争议型”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其最终逆转胜诉,对同类案件代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作为代理律师,我认为本案的突破点与启示如下:

  第一,善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扭转事实认定困局。在工伤认定中,虽然职工负有初步举证义务,但当双方对“是否因工受伤”发生争议时,法律将更重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用人单位。本案中,用人单位试图通过单方制作的考勤、派工记录来否定工伤,但律师团队并未被此牵着鼻子走,而是紧扣“用人单位举证不能”这一核心,指出其提交的证据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足以推翻申请人受伤与工作的高度关联性。

  第二,拓宽证据挖掘维度,巧用“案外证据”打破闭环。用人单位往往会构筑一套内部“证据闭环”来对抗职工主张。本案的“胜负手”在于申请法院调取了劳动争议仲裁阶段的《仲裁笔录》。这份用人单位在另案中的自认陈述,成为了击破其在本案中主张的关键“第三方”证据,也促使二审法院对全案证据重新进行综合评判。这提示我们,办理工伤案件不能局限于行政程序中的案卷,要善于从关联的民事、仲裁案件中寻找突破口。

  第三,推动法院实质性裁判,避免“以发回替代改判”。在第一次撤销重作后,行政机关以几乎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作出相同决定,这属于对司法裁判的消极应对。二审法院最终依据查明的事实,直接判令行政机关作出“认定工伤”的特定行为,而未再次发回重作,体现了司法对行政的实质性监督,避免了程序空转,高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判决结果,是本案律师代理工作最核心的成果体现。

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 | 高级合伙人 [王俐卜]专注工伤案件,只为工伤者权益最大化!长期深耕工伤法律领域,处理过多起疑难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昭通
  • 执业单位: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620********91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损害
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
1530620********91 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