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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张玉律师代理周某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张玉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5日 15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周某之母苏某生前经营兽药零售业务。自2012年起,被告杜某多次从苏某处购买兽药、饲料等货物用于蛋鸡养殖。2016年9月苏某因病去世后,原告周某作为其女儿继续向被告催要货款。2017年1月27日,经双方对账核算,被告累计欠付货款51万余元,并在记账本上出具欠条。此后,原告持续追讨,2022年8月25日,原、被告再次对账,被告向原告重新出具欠款条,确认尚欠兽药等货款52万余元,并注明该款项系2019年以前产生,同时将原记账本中的欠条划去并备注“已打欠条”。因被告出具欠条后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委托张玉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2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争议焦点】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杜某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主张的欠款事实及数额均予以认可,辩称欠款数额属实,但目前暂无能力支付。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告周某是否具备合法的债权人主体资格,即其是否有权继承并主张其母苏某生前的债权;二是被告杜某逾期支付货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计算标准应如何认定,因双方并未在欠条中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且原告需证明其实际损失情况。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杜某购买货物后未及时足额支付货款,属违约行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款条明确载明了拖欠货款的具体数额,原告要求支付货款52万余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双方未约定且原告未证明实际损失,法院结合案情,认定以欠付货款52万余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4年1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最终,某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杜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某支付货款52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四千余元由被告承担。

 

【律师价值】

张玉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证据组织与专业诉讼能力。面对跨越十余年、涉及债权人死亡的复杂买卖合同纠纷,张律师精准梳理了苏某生前交易记录、两次对账凭证及欠条更替等关键证据链,成功论证了原告周某合法的债权主体资格。在庭审中,针对未约定违约金的难点,张律师准确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合理主张逾期付款损失,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促成法院全额支持货款本金并依法判决逾期利息,实现了案件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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