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陈某,北京市某化工企业环保专员,因所在企业涉嫌违规处置工业废物,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刑事拘留,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指控,2024年5月至2025年7月期间,陈某所在企业将约6吨含重金属废渣交由无资质的第三方处置,严重污染环境。陈某到案后辩称,其作为环保专员,已经按照公司内部规定联系了有资质的处置单位,但公司负责人为降低成本擅自变更了处置方式,其对此并不知情。陈某的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了北京专业的污染环境罪律师赵飞全。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陈某是否具有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以及其作为环保专员的职责范围。赵律师调取了陈某的岗位职责说明书、公司与处置单位的合同、陈某与公司负责人的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陈某已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履行了职责,其主观上不具有污染环境的故意。赵律师还调取了公司已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完成场地修复等证据,证明涉案单位已积极履行追缴义务,法益损害已得到修复。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陈某不具有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陈某作为环保专员,已经按照公司内部规定联系了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其主观上系希望依法处置废物。公司负责人为降低成本擅自变更处置方式的行为,超出了陈某的职权范围和控制能力,陈某对此不知情、未参与,不具备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
第二,涉案单位已积极履行追缴义务。案发后,涉案单位已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并完成了场地修复工作,被损害的法益已被修复。单位积极履行追缴义务的行为,进一步降低了本案的社会危害性。
第三,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陈某参与了违规处置行为。陈某的岗位职责说明书、工作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均证明陈某已履行其职责,其行为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依据疑罪从无原则,恳请贵院依法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律师还向检察院提交了陈某的岗位职责说明书、公司与处置单位的合同、陈某与公司负责人的沟通记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支付凭证、场地修复证明等证据材料。
三、判决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陈某具有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陈某已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履行了职责,且涉案单位已积极履行追缴义务、修复生态环境,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陈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陈某避免了刑事犯罪记录。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单位犯罪中个人职责有限+主观故意存疑”争取存疑不起诉的案例。根据2026年最新司法解释,污染环境罪应属故意犯罪,过失不应构成本罪。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已按照内部规定履行了职责、对违规行为不知情、未参与的员工,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涉案单位积极履行追缴义务、修复生态环境的行为,可以作为从宽处理的考量因素。北京污染环境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把握污染环境罪的故意认定标准和证据审查要点,以客观证据证明陈某不具备犯罪主观故意,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北京专业的污染环境罪律师通过专业证据审查和主观故意辩护,为当事人洗清冤屈,体现了北京污染环境罪律师在证据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