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委托人某某食品商行长期为某餐饮公司供应食材,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按微信对账、定期结算的方式交易。后餐饮公司拖欠货款拒不支付,商行委托李东阳律师团队起诉,要求支付欠款及利息。
一审中,被告否认欠款,称货款已结清、食材有质量问题,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亦不配合对账。一审法院依据微信记录、送货清单、交易流水等证据,判决被告支付货款66000元及利息。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以“未对账、证据单方制作、无录音证据”等理由,要求驳回原告诉请。
李东阳律师团队二审坚持事实与证据,明确双方交易习惯为先送货后对账,被告一审怠于质证、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有力驳斥对方全部上诉理由。
判决结果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被告主要上诉请求,仅对货款金额据实调整为60276元,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该货款及相应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绝大部分由败诉方承担,委托人核心诉求全部实现。
律师点评
李东阳律师点评:无书面合同的供货纠纷,关键在于固定交易习惯、对账记录、送货凭证等完整证据链。本案中,被告从一审抵赖到二审恶意上诉,律师团队始终紧扣证据规则,精准反驳不实抗辩。即便二审调整小额金额,仍全面实现回款目的,充分体现专业商事诉讼能力,有效维护小微企业合法权益。
李东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