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具体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复查费
复查费纳入医疗费计算。
三、后续治疗费
后续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的有效证明或鉴定意见确定。
四、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六、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七、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十一、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十二、交通、住宿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十三、财产损失
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