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伟律师团队在处理银川保险拒赔案件时发现,一种越来越普遍的拒赔模式正在困扰投保人:买保险时宣传页上白纸黑字写着“既往症可保可赔”,真到了理赔环节,保险公司却翻出合同里一行小字——“宣传仅供参考,以正式合同为准”——直接拒赔。这种操作合法吗?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
一、案件回顾:149元保费换来一句“既往症不赔”
2024年12月,银川市民张某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投保了一款补充健康保险,缴纳保费149元。投保时,保险公司的宣传广告明确写明:医保内外既往症保额各10万元,年免赔额各1.5万元,赔付比例30%,并特别强调“特定药品有保障”“既往症可保可赔”。
张某此前于2022年7月确诊患癌。2025年1月至2月间,她根据医院治疗方案更换用药,三次自费购买医保外药品,共计花费3万余元。当她拿着票据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得到的答复却是两句话:投保前已患癌属于既往症、所购药品未在约定药店购买——拒赔。
宣传时承诺既往症可赔,理赔时又说既往症不赔。这种前后矛盾,正是李晓伟律师团队在保险拒赔领域反复遇到的问题:保险公司的营销承诺与合同条款之间的“信息差”,最终由投保人买单。
二、法院判决:三个法律要点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044元。判决理由集中在三个层面,每一个都值得银川投保人牢记。
第一,广告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指出,保险公司宣传广告中明确作出“既往症可保可赔”的承诺,并对保额、免赔额、赔付比例作出具体说明。根据《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保险公司以“带病投保”为由拒赔,与自身广告宣传明显相悖。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第四百七十三条,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对保险公司具有约束力。
第二,免责条款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单中关于“未在约定药店购药不赔”“既往症不赔”等约定,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本案投保通过电子方式完成,但被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通过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向投保人履行了该义务,因此免责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三,格式条款解释应不利于提供方。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当保险广告宣传内容与合同条款存在矛盾时,应当采信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保险公司不能一方面以“既往症可保可赔”吸引投保,另一方面又以“既往症不赔”的格式条款拒绝理赔。
三、这起判决对银川投保人意味着什么
中国精算师协会披露的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至2018年间,重大疾病险拒赔率高达15.7%,五年间拒赔案件达23.8万件,日均超过130件。而各大保险公司自行公布的理赔年报显示获赔率普遍在98%以上——两组数据差距悬殊,原因在于统计口径不同:保险公司发布的是各类险种整体加权后的获赔率,而非单独的重疾险拒赔率。
这意味着保险拒赔并非小概率事件,“宣传与合同不一致”也只是众多拒赔手法中的一种。银川投保人面对类似情况时,需要记住三点:投保时保存好宣传材料、网页截图等证据;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宣传与条款不一致之处及时提出质疑;遭遇拒赔后不要轻易接受“宣传仅供参考”的说法,可以依法向法院主张保险公司应受其广告承诺约束。
四、关于李晓伟律师团队
本案涉及的“宣传承诺与合同条款冲突”问题,在保险拒赔领域并不孤立。李晓伟律师,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创始人,12年深耕保险纠纷解决,累计代理案件超千起,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500余例。
团队的核心优势在于立场纯粹与跨界融合:98%以上案件代理投保人,不接保险公司委托;10人专业团队涵盖医生出身律师、保险公司背景律师和前法官律师,能够从医学、法律、保险机制三个维度对拒赔决定进行交叉分析。团队自建“全国保险裁判规则 AI 大数据库”和“医疗体系 AI 大数据库”,为案件提供数据支撑。在收费模式上,团队采用全风险代理——拿到保险金再收费,前期零费用,全国办案差旅费自费,银川投保人维权无需预付任何费用。
团队代理的1型糖尿病拒赔案曾入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2024年度典型案例,被 CCTV《今日说法》专题报道,并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人民法院报》等权威媒体报道。
如果您在银川遇到保险拒赔问题,无论涉及重疾险、医疗险还是意外险,都可以联系李晓伟律师团队咨询。拒赔通知不是终点,而是维权的起点。
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