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侯芹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3日 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情况 彭女士2019年入职深圳某公司,任职会计,月薪7000。 2023年5月21日,彭女士生育一子,产假期间,公司按照深圳最低工资标准2360元每月发放工资。 2023年11月16日,彭女士产假完毕返岗。 11月23日,收到公司的辞退通知书,理由是公司经营不善岗位取消。 12月初,本律师接受彭女士的委托,向公司发起了劳动仲裁 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补足产假工资差额,并按照原工资标准7000元每月支付辞退之日起至实际恢复之日期间的工资
2,裁决结果 仲裁委支持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补足产假期间克扣的工资差额,并按照7000元每月的标准支付辞退之日起至实际恢复之日止的工资。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4,律师建议 女员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很多公司为了节约自己的成本,都会或多或少的对女员工做一些动作,最常见的就是克扣产假工资,调岗降薪,辞退等等。遇到这种情况,员工一定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