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本案例为一则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申请人牛二(化名)主张其自2019年4月起,在被申请人北京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实际从事财务管理工作,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支付期间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某公司则抗辩称,牛二(化名)自始至终均与关联母公司北京BD光通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BD光通公司”)存在唯一劳动关系,其在子公司的相关工作属于岗位职责的自然延伸,不构成独立的劳动关系。
案件过程与争议焦点
牛二(化名)自2017年1月3日起与BD光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财务副总监,并由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4月起,牛二(化名)受集团负责人安排,开始同时处理某公司(系BD光通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财务工作,但未另行签订合同或约定薪酬。
2024年2月29日,牛二(化名)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为由,向两家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针对某公司提起仲裁。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在关联公司从事工作,是否当然与该公司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仲裁裁决结果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裁决:
驳回牛二(化名)要求确认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
驳回牛二(化名)要求某公司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所有申请。
律师作用与裁判要旨分析
作为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其代理策略与仲裁委的裁判逻辑高度契合:
精准定位法律关系:律师紧扣“单一劳动关系”原则进行抗辩,强调牛二(化名)已与关联集团内的母公司建立了合法、持续的劳动关系,并有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核心证据支撑。
有效运用关联公司用工规则:仲裁委在裁决中明确指出,对于关联公司交叉用工的情况,判断劳动关系应优先依据已订立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主体来确认权利义务主体。本案中,这两项关键因素均指向BD光通公司。
成功区分“工作内容”与“劳动关系”:针对牛二(化名)提供的在某公司工作的证据(如工资表、沟通记录等),律师成功论证了这些属于其作为母公司财务高管对子公司履行的管理职责,是其本职工作的组成部分,而非建立了新的、独立的劳动关系。仲裁委采纳了这一观点。
案件启示与建议
本案对于关联企业用工及劳动者权益维护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给用人单位的建议:
明晰用工主体:集团内调动员工或安排员工在关联公司兼职,应通过书面协议(如借调协议、任务委托书等)明确用工主体、工作内容、报酬支付方及法律关系,避免混淆。
规范管理操作:避免出现由非劳动合同签订方长期、直接为员工发放工资、安排核心工作的情形,以防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注重证据留存:对于员工在关联公司的工作安排,保留好相关的审批记录、邮件、会议纪要等,以证明其工作的关联性与从属性。
给劳动者的提醒:
认清法律主体:与谁签订劳动合同、由谁缴纳社保,通常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最核心依据。在关联公司工作,不等于自动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明确权利义务:如果实际为多家关联公司工作,应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方)就工作范围、薪酬结构等进行明确约定,确保自身权益有据可依。
慎重选择维权对象: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时,需基于坚实的法律关系证据选择正确的被申请人。本案中,牛二(化名)向未建立法律意义上劳动关系的关联公司主张权利,最终未能获得支持。
结语:在复杂的集团化用工模式下,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当强化法律意识,通过清晰的协议和规范的管理,厘清权利义务边界,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此类劳动争议的发生。
杨晓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