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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不堪平淡闹离婚,为女方争取到女儿抚养权

发布者: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2日|分类:综合咨询 |97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罗女士与苏先生是大学同学,两人在校园里自由恋爱,感情基础比较好。双方恋爱同居多年,因年纪较小,原本没有结婚计划。2014年,因罗女士意外怀孕,双方登记结婚,并于次年生下了女儿苏小妹。
苏先生家庭条件较好,早年在北京购买了同一小区两处房产,均登记在苏先生父母名下,苏先生一家居住在其中一套房子,苏先生父母居住在另一套房子里。苏小妹出生以后,罗女士辞职在家照顾孩子,家里不开火做饭,平时吃饭都在公婆处。
罗女士表示,苏先生婚后态度变得很不好,生完孩子以后又嫌弃自己身材走样,夫妻俩经常发生争吵,苏先生表示自己追求新鲜和刺激,这辈子不会只和原告一个人接触。据罗女士所说,苏先生曾经参与过群P这类性聚会,还劝说罗女士一起参加。
2017年以后,苏先生被派往国外工作。苏先生陈述,罗女士在此期间与某婚外男性有暧昧关系。2018年8月18日,两人因罗女士出轨的事情再次起了争执,苏先生将罗女士赶出居所,罗女士遂带着女儿苏小妹离开。
随后,罗女士将女儿送回山西老家,并正式委托家理李婧德律师提起离婚诉讼。

办案经过

         

第一次来律所时,罗女士表示想要离婚,但双方对孩子抚养权争执不下。咨询后第三天,罗女士被丈夫赶出家门,安顿好女儿后,就来到家理律所,委托李婧德律师立即提起离婚诉讼,并希望获得孩子抚养权。接受委托后第二天,李婧德律师就前往法院立案。在开庭前,李律师曾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苏先生同意离婚,但不愿意支付抚养费。
经过证据梳理,李律师发现罗女士争取子女抚养权并无优势,苏小妹已经3周岁,虽然罗女士照顾较多,但孩子爷爷奶奶有相当的协助,且男方在京有稳定居所,收入较高。为了获得更多优势,李律师搜集了罗女士曾经发生两次宫外孕、孩子目前随女方生活、女方收入稳定、男方被派驻国外无法亲自抚养孩子等证据,整理了孩子近期开销的票据,以举证孩子的实际支出,并对罗女士进行了庭前辅导,最终为罗女士争到了女儿的抚养权,并获得了较高的抚养费。

案件结果

本案经判决结案,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苏小妹由罗女士抚养,苏先生每月支付3500元抚养费。每年寒暑假,苏先生可接走苏小妹共同居住15日,除此之外,每月第二周周六上午十点苏先生可从罗女士处接走苏小妹,并于周日下午五点送回罗女士处。双方各自名下存款及公积金归各自所有。
一审判决出来后,苏先生提出上诉,要求罗女士确保将苏小妹接回北京抚养,二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家理律说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孩子的抚养问题,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等都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第一,孩子抚养权归属。从我们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孩子年龄对抚养权归属具有较大的影响。2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归女方抚养;10岁以上的孩子,法院按照孩子的意愿进行判决,北京高院有个文件指出6岁以上孩子就可依据孩子意愿判决,但审判实践中不会直接依此判决;2岁至10岁的孩子,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出发,法官对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进行权衡后判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从家理律师的办案经验来看,大部分离婚诉讼中孩子的年龄均在2岁至10岁之间,法官一般会看双方的居住条件、收入情况、目前孩子与哪方形成了稳定的生活。虽然孩子目前随罗女士生活,但是在开庭时还不到两个月,没有形成稳定的生活,同时罗女士在北京没有住房,收入也没有男方高,罗女士的胜算并不大。为此,我们向法院提交了大量罗女士与女儿的亲密照片,罗女士与女儿兴趣班老师的聊天记录等等,以这些具象的证据来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为罗女士争取到了孩子的抚养权。
第二,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抚养费一般可按支付方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但是抚养费诉求较高的,法院也会看孩子每月实际开销,未必会按照这个比例进行判决。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北京、上海法院涉及抚养费的判决中75%以上的抚养费数额都低于每月2000元,每月1500元左右最为常见。本案中,苏先生每月收入1万余元,但是外派工作期间有补贴收入,每月收入可达到2万元。在庭审过程中,苏先生只愿意支付1000元抚养费。为了争取较高的抚养费,为罗女士减轻抚养女儿的压力,我们向法院举证了苏小妹目前在山西读幼儿园的学费支出情况,以及在北京预订的幼儿园收费情况,最终法院判决苏先生每月应支付3500元抚养费。
第三,探视权的问题。父母离婚了,但是孩子依然是两人共同的牵挂。在大多数情况下,孩子只能随父母一方生活,另一方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司法实践普遍对孩子探视权的安排不够重视,导致离异夫妻因此再生冲突。一般来说,夫妻任一方不同意法院介入探视权安排,法院即不会对此进行处理,而要求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在本案中,夫妻双方均同意法院处理探视权,法院判决苏先生每月可探视苏小妹一次,并明确了接送孩子的时间和地点,同时在寒暑假允许苏先生接走孩子共同生活15日。我们认为,夫妻离婚时,孩子由一方抚养,双方应该就探视权达成详细协议,协议不仅应约定常规的探视时间和方式,还应明确各类节假日、孩子生日、父母生日的具体安排,以及抚养孩子一方不配合另一方行使探视权该如何处理等,避免双方今后的冲突。

案外说法

         

本案值得关注的是,苏先生以要求罗女士将孩子接回北京抚养为由提起上诉,虽然这样的努力是徒劳的,但是也体现着这位父亲的心愿,即他认同孩子由母亲抚养更合适,但希望孩子和自己生活在同一个城市。
在司法实践中,有抚养权一方能否带孩子移居另一个城市,显然是更为常见的棘手问题,这种现象是一个世界性难题。移居是离婚后司空见惯的现象,这往往会导致孩子与未与子女居住的父母一方很难持续、周期性地联系,那么法院可以禁止有抚养权一方与孩子一同移居吗?
显然,我国的家事法院并不会处理移居引发的纠纷,一般会告诉当事人另行协商处理。但是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内,移居已经是一个引起越来越多关注与诉讼的问题,其中一个因素就是跨国性移居的增加。在这类纠纷里,孩子的最大利益是最大考虑因素,大部分移居都会获得准许,但是美国有些司法管辖区对移居会设置距离的限制,超过特定距离需要履行更严格的程序。
尽管法院对移居的支持,使得心理专家极为不满,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选择离婚的夫妻已经不可避免地走上了不同的路,孩子只能跟随其中一方前行,注定与另一方渐行渐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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