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律师。
被告: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东,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专职律 师。
原告冯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 依法由审判员赵X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0月10日不公开 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冯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
2. 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138000元、五金首饰折价款 34266元、改口费6000元、看酒钱1400元、男方母亲红包3000 元、买衣服折价款2284元、共计184950元;3.判令被告向 原告返还借婚索取的财物34000元,平时去被告家里十多次 所带的礼品折价款20000元,共计54000元;4.本案诉讼费 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21年3月认识, 2023年10月21日原告为被告购置五金首饰花费34266元。
2023年10月25日晚(订婚前夕)被告以订婚为由,向原告索 要14000元,原告为了订婚仪式顺利进行,遂转账给被告。 2023年10月26日订婚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彩礼138000元, 原告母亲给被告改口费6000元,并支付看酒钱1400元。2024 年02月05日,被告又以领证为由,再度向原告索取财物20000 元,为达成顺利领证之目的,原告再次选择包容。领证之后, 双方未举行结婚仪式,亦未共同生活,女方同其父母居住。 2024年02月12日(大年初三),被告与原告闹离婚,此时距 离领证才短短7天。而且就在前一天(大年初二)原告还带 着礼品去被告家中探望其父母,期间一切正常。原告请人看 好日子后,准备2024年03月31日给被告家送日子,但是被告 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结婚日子一直不能确定。且被告于 2024年04月04日晚来原告咸阳家中大吵大闹,并肆意打砸原 告家中物品,原告已经报警处理。经此一系列事件,原告及 家人均认为婚礼无法正常举行,在后续协商过程中,双方家 庭矛盾较大,双方再无任何挽回余地,原告坚决诉请离婚。 因被告无故悔婚、领证后未与原告共同生活,且多次借婚姻 索取财物,被告行为严重伤害原告及其家人。原告认为双方 感情确已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依法应判决双方离婚,并判 决被告全额返还支付的彩礼等费用。
被告秦某答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二人登记结婚时 间短,但自2021年相识后即开始同居至今,登记结婚之前, 二人在被告西安租住的房屋内共同生活,登记结婚之后,被 告搬至原告咸阳的房屋内居住,直至2024年6月,原告更换 了其房屋入户门密码,被告进不去,二人才分开。直至现在, 被告租赁房屋内还留有原告衣物等生活物品,同居期间被告 为二人共同生活也有所支出。原告给付的彩礼礼金138000 元、五金首饰属实,但被告家庭为被告结婚也有花费,并且 为被告购买了车辆作为陪嫁,可见被告是真心想缔结婚姻 的,原、被告已共同生活三年,彩礼不应予以返还。其他钱款属于为缔结婚姻所自愿向被告的赠予,不应返还;原告订 婚、结婚前后向被告支付的34000元,是双方按当地习俗事 先就已协商好的,并非被告借婚索要,且在原告向被告支付 之后,被告又向原告返还了11000元,还花费14000元左右为 两人购买了手机,剩余部分也已用于订婚、结婚购置物品,
不应进行返还。被告无妊娠或终止妊娠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 下协议:
一、原告冯某与被告秦某自愿离婚:
二、由被告秦某于2024年10月10日向原告冯某返还 彩礼礼金80000元及“五金”首饰(黄金手镯一个、黄金手
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耳钉一对)(已 履行完毕);
三、原告冯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四、其他双方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7,由原告冯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陈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