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芬芬,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李X。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律师。
上诉人王X因与被上诉人李X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2024)陕 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 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 法院确认:
一、登记在被继承人李Y名下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小区XX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陕( 2020) 西安市不动产权第XX 号)由王X继承;
二、王X于 2025 年 7 月 8 日支付李X 7 万元补偿款( 已 支付),李X配合王X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 7300 元, 由王X负担;二审案件受 理费 7300 元,减半收取 3650 元, 由王X负担;
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陈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