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要:
对于被告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建议在起诉时列投资人为共同被告,可迅速回款。
二、案情简介:
大家好,我是薛玉元律师,跟大家展示一例亲办案件。
2020年,被告某公司承包凤阳县某地道路绿化工程,原告向被告公司供应苗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支付了部分苗木货款,截止2024年6月14日,被告尚欠货款413435元未付,被告向原告出具《说明》记载了欠款数额并承诺于2024年12月底一次性付清。届时,被告未按约定付款。
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列某公司和该公司100%持股的股东甲某为共同被告,并迅速冻结了被告甲某的银行账号(公司对公账户没有钱)。
该案立案不久,被告联系原告要求调解,先行支付了部分款项,余款分期履行,双方在法院达成一致。
三、办理结果:
双方签署调解协议,支付部分款项,调解结案。
四、律师解读:
本案被告公司系被告甲某100%持股的自然人独资企业。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独资的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类公司一般对公账户无钱,也不怕起诉,但法定代表人不一样,其账户有钱,列为共同被告并保全冻结有利于迅速回款。
薛玉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