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一位投保人买重疾险三年后确诊癌症,保险公司以“投保前未告知体检异常”为由拒赔46万元。他翻出合同一看,健康告知问卷里问的是“您是否还有其他未提及的疾病或异常”——就这一行模糊的兜底提问,保险公司就要赖掉46万。
他不知道的是,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10年就明确了:这种兜底式提问不能作为拒赔依据。保险公司当然不会主动告诉他这件事。
以下是保险公司拒赔时,永远不会主动告诉你,但足以改变案件走向的三件事。
第一件: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不能再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
《保险法》第十六条有一个被称为“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举个南昌的实际场景:你2019年买了重疾险,2022年确诊癌症。保险公司说“你投保前体检有甲状腺结节没告诉我们”。你慌了,觉得自己确实没告知。
但律师告诉你:合同已经超过两年,保险公司连解除合同的权利都没有了。
这个条款的法律逻辑很清晰——保险合同是长期契约,两年时间足够保险公司去调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两年内不查,两年后出险了再翻旧账,法律不允许。
南昌的投保人在面对“未如实告知”拒赔时,第一时间应该看的是保单生效日期和拒赔日期之间是否已超过两年。如果超过了,直接告诉保险公司这个事实——很多案件在这一步就可以结束。
第二件:保险合同里有争议的条款,按你的理解算
《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这条规定解决了一个根本性的不公平:合同是保险公司写的,如果条款有歧义,凭什么按保险公司的解释来?
南昌的保险纠纷中,这条法律的应用场景非常广泛。比如重疾险条款要求“实施了开胸手术”才赔,但你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做的是微创介入手术——同样治好了病,只是没“开胸”。保险公司说“不符合条款定义”。但条款里“开胸”到底是指“治疗必须开胸”还是“治疗恰好用了开胸这种手段”?这就是一个典型的歧义。按照《保险法》第三十条,这个歧义应当有利于你。
再比如“既往症”免责条款。什么叫“既往症”?体检报告上写着“血压偏高”算不算?条款里往往没有明确定义。保险公司的理赔员说算,但法官未必这么认为。因为对“既往症”这个概念有不同理解时,法律规定按有利于你的理解来。
第三件:免责条款没做“明确说明”,就是一纸空文
这是南昌投保人最应该知道、却也最不知道的一条。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仅要在合同里标注出来,还必须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用通俗的语言解释清楚这一条是什么意思、会带来什么后果。如果没做到,这个免责条款就不产生效力。
想象一下你买保险时的场景:线上投保,屏幕上一份几十页的电子合同,你拉到最底下勾了个“我已阅读并同意”,然后付款。南昌绝大多数投保人的投保流程都是如此。
这里面,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做了“明确说明”吗?在法庭上,这个问题的答案越来越倾向于——没有。法院认为,明确说明意味着要让一个没有法律和医学背景的普通人真正理解免责条款的含义,而不是把几十页合同甩给他,指望他自己去看。
南昌一位投保人的重疾险纠纷中,保险公司以“先天性畸形”免责条款拒赔。律师在法庭上只问了一个问题:投保时,你们有没有用通俗语言向投保人解释过“先天性畸形”包括哪些疾病?ICD-10分类标准她自己看得懂吗?保险公司回答不了。法院判定免责条款不生效,全额赔付。
这三件事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法律赋予投保人的权利,但保险公司永远不会在拒赔通知里提醒你。你在电话里问理赔员“有没有什么法律规定对我有利”,对方只会沉默。
了解这三件事的意义不在于你自己去打官司,而在于你知道什么时候该去找律师、找律师时你已经有了基本的判断力。收到拒赔通知不是终点,但前提是你知道该看什么、该问什么。
关于李晓伟律师团队
团队只代理投保人案件,不接保险公司委托。12年专注保险纠纷,累计代理案件超千起,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500+。团队包括医生出身律师、保险公司背景律师和前法官律师,采用“拿到保险金再收费”的全风险代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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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伟律师团队专注于保险理赔纠纷解决 服务覆盖南昌及江西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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