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一、案件简述
本案属于集体土地房屋被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诉讼调解案件。当事人不服属地街道办事处实施的房屋强制拆除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立案受理之后,结合案件利害关系,通知多名与案涉房屋权益存在关联的主体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部分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
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法院主持之下,全部到庭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街道办事处向原告支付损失赔偿款,赔偿款项在重新签订货币安置版本的拆迁补偿协议之后的约定期限内完成给付;原告在签署拆迁补偿协议时,向街道办交付案涉房屋对应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案件受理费用由街道办事处承担。法院经审查认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出具行政调解书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各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二、案例点评
本案是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在集体土地房屋拆除纠纷中的典型适用,体现行政补偿赔偿类案件优先实质性化解争议的裁判导向,也反映出涉家庭共有房屋案件的程序要点。
第一,行政赔偿、补偿案件可以适用调解。行政诉讼以不调解为原则,但针对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纠纷,法律允许在自愿、合法基础上开展调解。本案没有就强拆行为直接作出确认违法或者驳回的判决,而是通过调解把强制拆除的赔偿问题和拆迁安置补偿问题一并处理,将赔偿款的履行和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进行绑定,一次性处理纠纷,减少当事人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补偿诉讼的程序拖累,实现案结事了。
第二,涉家庭共有房产案件,应当追加全部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案涉房屋很可能存在家庭共有、多人享有权益的情形,法院依职权通知相关主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利害关系人参与调解,能够保障各方程序权利,避免后续出现部分家庭成员以未参与诉讼为由,就房屋赔偿、安置问题再次发起争议。同时也提示,部分第三人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继续审理,法院可以在到庭当事人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
第三,调解可以设置附条件履行条款。本案赔偿款并非即时支付,将付款义务的履行,以重新签署货币安置拆迁补偿协议作为前置条件。这种约定把行政赔偿责任与拆迁安置工作相互衔接,既解决强拆带来的财产损失争议,同时推进拆迁项目落地。但该类附条件调解,对协议各方的履约配合度要求较高,需要各方按步骤完成签约、交付权属证书等义务,才触发付款义务。
第四,权属证书的交还可以作为调解协议的义务内容。集体土地使用证是重要权属凭证,调解协议中将交还土地证书作为当事人的约定义务,便于行政机关后续办理注销、归档等手续,理顺土地权属流转,避免后续出现权属凭证遗留的衍生问题。
三、相关建议与意见
对行政机关
1.?在涉家庭共有房屋的拆除纠纷中,要厘清全部房屋利害关系主体。进入诉讼后,配合法院做好第三人追加工作,尽量让全部权益相关主体参与到纠纷处理过程,降低调解后再产生家庭内部行政争议的风险。
2.?利用调解机制一体化解决强拆赔偿与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可以将赔偿履行、安置协议签署、权属资料交还一并纳入调解方案,但是对于附条件履行的调解约定,应当充分预判后续履约障碍,明确各方义务的先后顺序,对不配合签约等情形提前做好预案。
3.?调解协议生效后,严格按照约定的条件、时限推进工作,在条件成就之后及时履行付款等义务,避免因怠于履行调解协议而被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做好权属证书接收、归档保管工作。
对行政相对人
1.?涉及多人共有的房屋,提起诉讼时尽量将全部权益主体的情况向法院如实说明,便于法院追加第三人,防止因部分权利人未参与处理,造成调解结果后续产生争议。部分利害关系人不愿出庭,也要充分评估对调解方案的影响。
2.?签署附条件的行政调解协议,应当清晰理解义务履行的先后顺序。要明确什么情形下行政机关才需要付款,对签订拆迁协议、交还权属证书等义务做好心理预判。调解书签署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随意反悔。
3.?妥善保管集体土地使用证等权属文件,如果调解协议约定交还证书,留存好交接凭证,同时留存调解文书原件,作为后续申请执行的依据。
本案说明,面对强拆引发的行政争议,判决并不是唯一的解决路径。在各方自愿合法前提下,通过调解将赔偿、安置、权属处置统筹处理,既有利于行政机关推进项目,也可以帮助当事人及时实现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