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池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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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X与李X婚约财产纠纷

发布者:关池海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8日 9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许X,男,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公民身份号码:511XXXX1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XX(特别授权),四川XX律师。

被告:李X,女,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公民身份号码:511XXXX1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四川XX律师。

原告许X与被告李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XX,被告李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7243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恋人关系,于2020年中旬通过网络社交软件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被告以结婚为目的诱导原告多次转账为其偿还贷款,直至2021年底原告除去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外,共计向原告转款72432.00元。然而到2021年年底被告得知原告的经济能力后,就以种种理由提出分手,拉黑原告无法联系,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欠款。

被告李X辩称,1.本案的案由应为赠与合同纠纷,不是婚约财产纠纷;2.原告向被告转款属实,但是基于双方是男女朋友的关系,原告是为了取悦被告,这些款项是属于赠与行为。有一部分的款项是双方表达爱意,有一部分是因被告生活困难,原告支持被告的生活费用,在此期间双方都互有赠与行为;3.原、被告处于恋爱期间时有一起逛街、吃饭等行为,双方是实实在在的相处过的,并不是原告陈述的情况。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2月原、被告通过网络上的交友软件相识,不久双方便确立恋爱关系。从2020年2月3日开始至2021年12月6日双方分手,原告共计向被告转款107笔,最多单次转款金额为3,000.00元,最少单次的金额为30.00元。原告主张2021年3月24日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曾向原告提出“过年结婚”,原告向被告转账系以结婚为目的,故扣除特殊含义的转款外,剩余90笔合计72,432.00元应当予以归还。庭审中被告认可因自己有两笔网贷每月需要还款2,500.00元,原告向被告提出如果要结婚就需要帮助被告还网贷,原告从2021年3月份开始每月帮被告还款2,300.00元至2021年9月,共7个月合计16,100.00元,被告愿意在16,100.00元的范围内向原告还款,其余款项是原告自愿给付属于赠与性质不能返还。另被告为了向原告表达爱意也向原告转款14笔合计1,476.38元。现原、被告对转款的性质发生争议,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欠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恋爱期间,原告为了取悦被告,经常通过微信向被告转款,金额多少不等,最多不超过3,000.00元,该款的性质为赠与性质,本案的案由婚约财产纠纷的定性不准确,本案的法律关系应为赠与合同纠纷。2021年3月24日被告向原告提出“春节结婚”的附加条件,为帮助被告归还个人的网贷,原告自2021年3月开始至2021年9月帮助被告归还网贷16,100.00元后,因原告的经济实力不能帮助被告一次性归还完网贷,原、被告之间因此终止了恋爱关系,这部分款项系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因所附条件未成就被告所得的部分应予以返还。庭审中被告认可原告帮助归还网贷的事实,也愿意归还这部分款项,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6,100.00元的款项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许X返还赠与款16100.00元;

二、驳回原告许X其他的诉讼请求。

关池海,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办理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医疗工伤、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执业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内江
  • 执业单位: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020********9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工伤赔偿、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