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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小龙律师代理刑事典型案例详述

作者:齐小龙律师时间:2025年12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97次举报
2025-12-02

案例三:李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改变定性辩护)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

*审理机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阶段:一审

*委托人:李某某(被告人,某民营企业高管)

*对方当事人:某市人民检察院

 

一、案情概要

 

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某民营集团公司财务总监的职务便利,在集团内部资金调拨、业务审批过程中,为下属子公司提供关照,多次以“顾问费”、“奖金”等名义收受子公司负责人王某给予的款项共计人民币三百余万元。公诉机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

 

二、指控要点与争议焦点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某作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争议焦点:本案定性的关键。李某某收取的钱款性质是“贿赂款”还是其利用职权便利,以看似合法的形式侵占的本公司财物?即构成“受贿”还是“侵占”?

 

三、辩护难点

 

1.有明确的收受钱款事实,证据确凿。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职务侵占罪”在司法实践中有时界限模糊,但量刑存在差异,特别是数额巨大时,前者的刑罚上限更高。

3.需要说服合议庭对行为本质进行重新界定。

 

四、代理工作详述

 

齐小龙律师接受委托后,并未作罪轻辩护,而是进行了颠覆性的“改变定性之辩”。

 

1.深入剖析资金流向与利益关联:通过仔细审查所有账目、银行流水发现,行贿人王某系李某某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其给予李某某的钱款均来源于子公司的公款,而非王某的个人财产。王某给予李某某钱款,主要是为了获得李某某在集团内部审批资源上的倾斜,这种倾斜本质上损害的是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

2.精准界定犯罪客体:在辩护词中,齐律师深刻论述,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财产所有权。本案中,李某某与王某实为共谋,利用各自职权,共同将本属于集团公司的财产通过“贿赂”这一看似外部化的形式非法占为己有,本质上侵害的是公司的财产权,而非简单的权钱交易。

3.论证核心观点:齐小龙律师指出,李某某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构成要件。王某在此过程中扮演的是协助侵占的角色。因此,本案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4.提交法律意见:向法庭提交了详尽的案例分析报告和法律论证,引用了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支持改变案件定性的观点。

 

五、案件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齐小龙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虽已查明,但定性确有不当。被告人李某某与王某的行为,实质上是共同侵吞公司财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最终,法院判决变更起诉罪名,认定李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相较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巨大”可能面临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判决结果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的刑期,辩护取得显著成效。

 

案例四:周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案(单位犯罪辩护)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骗取贷款罪

*审理机关:某区人民法院

*代理阶段:一审

*委托人:周某某(被告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对方当事人:某区人民检察院

 

一、案情概要

 

周某某系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为解决公司经营资金困难,指示公司财务人员制作虚假的财务报表和购销合同,以此向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一千万元。贷款发放后,大部分用于公司经营,后因公司经营不善,导致贷款无法按期归还,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公诉机关以骗取贷款罪对周某某个人提起公诉。

 

二、指控要点与争议焦点

 

公诉机关认为,周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争议焦点:本案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周某某的行为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还是其个人行为?

 

三、辩护难点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贷款的事实清楚,损失重大。

2.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严格,尤其当行为由法定代表人实施时,容易与个人犯罪混淆。

 

四、代理工作详述

 

齐小龙律师的策略是为周某某进行“单位犯罪”辩护,旨在将刑事责任的主体从周某某个人转移至公司,从而可能依法对自然人判处较轻的刑罚或适用罚金刑。

 

1.收集单位行为证据:指导家属和公司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公司股东会决议(虽未明确讨论骗贷,但显示了贷款用于公司经营的背景)、贷款资金进入公司公户的银行流水、资金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员工工资等公司经营用途的凭证。

2.论证“为单位谋取利益”:在庭审中,齐律师强调,周某某制造虚假材料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公司迫在眉睫的经营危机,而非为个人挥霍。贷款所得资金全部用于公司运营,本人未非法占有、挪用。这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由单位决定、为单位谋利”的特征。

3.明确法律适用:向法庭指出,根据《刑法》规定,单位犯骗取贷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案应适用此规定,按单位犯罪论处。

 

五、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齐小龙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判决如下:被告单位甲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周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通过成功的单位犯罪辩护,避免了周某某被作为自然人犯罪判处实刑的严重后果,使其获得了适用缓刑的机会。

 

案例五:钱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二审改判防卫过当)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审理机关: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代理阶段:一审判决后代理二审

*委托人:钱某某(被告人)

*对方当事人:某市人民检察院

 

一、案情概要

 

被害人张某等多人深夜酒后到钱某某经营的烧烤摊寻衅滋事,无故殴打钱某某及其员工。冲突中,张某持酒瓶击打钱某某头部,钱某某随手拿起店内的水果刀刺向张某,致张某胸部中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一审法院认为钱某某的行为超出必要限度,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指控要点与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虽先动手,但打击强度一般,且钱某某面对的是拳脚和单个酒瓶的攻击,其直接使用刀具刺向被害人要害部位,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争议焦点:钱某某的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如何综合评判防卫的起因、时机、手段和强度?

 

三、辩护难点

 

1.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2.一审法院已认定防卫过当,但二审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减轻,甚至争取认定为特殊防卫(无限防卫权),难度极大。

3.需要扭转合议庭对“防卫限度”的内心确信。

 

四、代理工作详述

 

齐小龙律师在二审介入后,决定做“防卫不过当”或“量刑过重”的辩护。

 

1.精细化还原案发现场:反复观看现场监控录像,逐帧分析双方动作、距离、力量对比。指出被害人一方人多势众、酒后失控、先行动手且使用酒瓶击打头部,已对钱某某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紧迫的现实危险。

2.强调“综合判断”原则:在辩护词中强调,判断防卫是否过当,不能从事后冷静的角度进行苛求,而应置身于当时紧张、恐慌的现场环境中,从一名普通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面对突如其来的严重不法侵害,要求钱某某精准控制防卫手段和力度是不现实的。

3.  引入法理与案例: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正当防卫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指导案例,论述“非法侵害的强度”不是衡量防卫限度的唯一标准,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行为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

4.情感疏导与法理结合:在庭审中,既充分陈述钱某某作为守法经营者在面对不法侵害时的无奈与恐惧,又以严密的法理论证其防卫行为的相当性和必要性。

 

五、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虽然没有采纳“防卫不过当”的意见,但高度认可了齐小龙律师关于一审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认为,综合考虑本案的防卫起因、情节以及社会影响,一审判决量刑偏重。最终作出改判:维持一审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以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判处钱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刑期大幅减少,辩护取得重大成功。

 

 

案例六: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非法证据排除)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

 

审理机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阶段:一审

 

委托人:王某某(第一被告人)

 

对方当事人:某市人民检察院

 

一、案情概要

 

以王某某为首的十六名被告人被指控长期盘踞在某区域,通过实施暴力拆迁、开设赌场、高利放贷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涉及多项具体犯罪事实。王某某被认定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二、指控要点与争议焦点

 

起诉书指控该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王某某被指为首要分子。

 

争议焦点:1.本案是否完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2.证明王某某构成犯罪的关键言词证据(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的合法性与真实性。3.具体个罪事实是否成立。

 

三、辩护难点

 

案件重大复杂,涉案人员众多,卷宗材料浩如烟海,辩护工作量极大。

 

“涉黑”案件政治敏感度高,辩护空间相对狭窄。

 

同案被告人为争取立功,指认王某某的证言对其极为不利。

 

四、代理工作详述

 

齐小龙律师采取“整体辩护”与“个罪辩护”相结合,并以“程序辩护”作为突破口的策略。

 

全面阅卷与重点突破:组织辩护团队进行分工,对上百本卷宗进行地毯式审查,重点审查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发现侦查机关在审讯王某某及多名关键证人时,存在连续审讯、疲劳审讯、未依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重大程序违法情形。

 

坚决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撰写并提交了数万字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附上详细的审讯时间比对表、同步录音录像缺失或不同步的记录,指出相关有罪供述和证言系通过非法方法取得,依法应予排除。

 

庭前会议激烈交锋:在庭前会议上,齐小龙律师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与公诉人展开了多轮激烈辩论,充分阐述了排除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动摇了控方证据体系的基础。

 

庭审中分割指控体系:在法庭调查阶段,对于每一项具体犯罪事实,均进行严格质证,指出证据链条的断裂之处。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逐一进行反驳,认为本案更符合“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特征,尚未达到“黑社会”的组织程度和危害程度。

 

五、案件结果

 

经过长达数月的审理,法院虽未完全采纳辩护人关于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总体意见,但采纳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中的部分意见,认定指控王某某的部分敲诈勒索事实证据不足,该起事实不予认定。同时,在量刑时,法院充分考虑了程序瑕疵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最终,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刑期显著低于同类案件的首要分子。此案被视为程序辩护在重大复杂案件中取得实效的典范。

 

案例七:吴某某串通投标罪案(缓刑辩护)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串通投标罪

 

审理机关:某区人民法院

 

代理阶段:一审

 

委托人:吴某某(被告人,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

 

对方当事人:某区人民检察院

 

一、案情概要

 

在某重大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作为乙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与竞争对手丙公司的负责人张某合谋,事先约定投标报价,由吴某某的公司中标,事后吴某某给予张某“补偿款”。该行为被举报案发。吴某某被以串通投标罪提起公诉。

 

二、指控要点与争议焦点

 

公诉机关认为,吴某某的行为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情节严重,构成串通投标罪。

 

争议焦点:1.犯罪情节是否达到“严重”程度?2.吴某某是否具有法定或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从而适用缓刑?

 

三、辩护难点

 

串通投标的事实清楚,当事人认罪。

 

该类犯罪虽法定刑不重,但司法实践中判处实刑的案例较多,争取缓刑需要充分理由。

 

四、代理工作详述

 

齐小龙律师采取“认罪认罚+量刑辩护”的策略,核心目标是争取缓刑。

 

引导当事人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即指导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争取程序从宽和实体从宽。

 

全面收集量刑从轻证据:

 

退缴违法所得:督促吴某某及其公司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预缴罚金:主动向法院预缴罚金,显示悔罪诚意。

 

社会调查评估:申请司法机关对吴某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其一贯表现良好,适用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出具悔罪表现证明:收集吴某某所在公司、社区出具的证明,证实其是初犯、偶犯,案发后深刻悔罪,且对公司运营、家庭具有重要作用。

 

提交量刑辩护意见书:向法庭系统阐述,吴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已退赃缴罚金,社会危害性已大幅降低,再犯可能性小,完全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五、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齐小龙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吴某某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具有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法定从宽情节,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当事人免于牢狱之灾,辩护目标圆满实现。

 

案例八: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合规不起诉)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审理机关:某市人民检察院

 

代理阶段:审查起诉阶段(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监督考察程序)

 

委托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犯罪嫌疑单位)

 

对方当事人:某市公安局

 

一、案情概要

 

犯罪嫌疑单位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为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另一家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数百万元,并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指控要点与争议焦点

 

侦查机关认为,该公司行为已触犯刑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争议焦点:1.能否启动涉案企业合规监督考察程序?2.公司进行的合规整改是否真实、有效、全面?3.是否可以达到不起诉的监管要求?

 

三、辩护难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重点打击的经济犯罪,不起诉难度大。

 

企业合规整改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时间紧、任务重,需在检察院规定的考察期内完成。

 

合规整改的有效性需要得到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和检察院的认可。

 

四、代理工作详述

 

齐小龙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决定探索并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行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政策。

 

提交合规申请:在审查起诉初期,即向检察院提交了《关于对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监督考察的申请》,详细阐述了公司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承诺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具有强烈的合规整改意愿。

 

主导全面合规整改:在检察院决定对该企业启动合规考察后,齐小龙律师团队担任合规顾问,指导公司:

 

成立合规建设委员会:由董事长牵头,全面负责整改。

 

制定专项合规计划:针对财税、内控、法务等薄弱环节,制定详尽的整改方案和时间表。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修订公司章程,建立严格的财务审批流程和发票管理制度。

 

开展全员合规培训:提升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管的合法经营意识。

 

配合监督评估:积极配合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整改过程的监督和评估,按要求提交阶段性报告。

 

提交最终合规报告:在考察期满时,向检察院提交了厚达数百页的《合规整改总结报告》,全面展示公司的整改成效和建立的合规管理体系。

 

五、案件结果

 

经过三至六个月的监督考察,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出具了合格的考察报告。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后,认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合规整改到位,公司经营管理已步入合法合规轨道,实现了合规改革的预期目标。最终,检察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此案的成功,为企业应对刑事风险提供了新的路径,体现了刑事辩护的前沿发展。

 

(最后两篇案例,将在下一条回复中即刻为您呈现。)

 

接下来完成最后两篇案例的详细撰写。

 

案例九:郑某某诈骗罪申诉案(指令再审)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诈骗罪(审判监督程序)

 

审理机关:某省高级人民法院

 

代理阶段:申诉阶段(一审、二审均已生效)

 

委托人:郑某某(申诉人,原审被告人)

 

对方当事人:原审被害人

 

一、案情概要

 

郑某某因一起合同纠纷,被原审法院认定以虚构投资项目为名,骗取被害人钱款,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郑某某不服,但上诉被驳回,判决生效。其在服刑期间坚持申诉。家属委托齐小龙律师代理申诉。

 

二、原审要点与申诉焦点

 

原审判决认定郑某某明知无履行能力,仍夸大宣传,诱使被害人签订投资合同,骗取钱款后用于个人消费,构成诈骗罪。

 

申诉焦点:1.是否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认定事实错误?2.原审裁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3.本案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

 

三、辩护难点

 

申诉程序启动难度极高,需有充分理由证明原判确有错误。

 

案件时过境迁,有些证据可能已无法取得。

 

需要打破原有一、二审形成的对当事人不利的内心确信。

 

四、代理工作详述

 

齐小龙律师接案后,并未急于提交申诉状,而是进行了艰苦细致的复查工作。

 

调阅原审卷宗:依法申请并全面查阅了原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卷宗,逐页分析,寻找原审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疑点与矛盾。

 

寻找新证据:经过多方努力,终于找到了原审时未出现的关键新证据:一份由项目合作方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郑某某在接洽被害人时,确实已就该投资项目与第三方进行了实质性谈判,并非完全“虚构”,其主观上具有一定履约意愿。

 

重新梳理资金流向:通过对银行流水的重新审计,发现郑某某将大部分款项用于了项目前期的筹备工作,而非原审认定的“个人挥霍”。

 

撰写刑事申诉状:以“发现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核心理由,撰写了逻辑严密、论证充分的申诉状。深刻论述了经济纠纷与诈骗犯罪的区别,指出原审未能严格把握“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要件的证明标准。

 

五、案件结果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郑某某的申诉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诉人提出的新证据可能影响原判决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此裁定意味着申诉成功,案件进入再审程序,为当事人洗刷冤屈带来了重大希望。

 

案例十:刘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从犯辩护)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审理机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阶段:一审

 

委托人:刘某某(被告人,某P2P平台城市分公司团队经理)

 

对方当事人:某市人民检察院

 

一、案情概要

 

刘某某就职的某金融公司,未经批准,通过线下门店和线上APP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规模巨大,后资金链断裂。公司实际控制人等在逃。刘某某作为某一线城市分公司的团队经理,负责管理业务员团队并参与吸收资金,被抓获。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特别巨大。

 

二、指控要点与争议焦点

 

公诉机关将刘某某与分公司负责人、总公司核心人员一同列为本案的主要责任人员。

 

争议焦点: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主犯还是从犯?

 

三、辩护难点

 

涉案金额巨大,投资人损失惨重,社会影响恶劣,处理上倾向于从严。

 

刘某某职位为“团队经理”,表面上看属于管理人员,容易被认定为起较大作用。

 

同案犯指认推诿责任,对刘某某不利。

 

四、代理工作详述

 

齐小龙律师的辩护核心是为刘某某进行“从犯”辩护,旨在区分其与犯罪集团核心人员的责任。

 

界定工作性质:通过会见和阅卷,确认刘某某虽为团队经理,但其职责仅限于执行总公司的营销策略、管理业务员考勤、统计业绩等事务性工作,不参与制定公司的融资模式、利率标准、资金支配等核心决策。

 

证明地位从属性:收集证据证明刘某某的工资和提成结构与其他业务员无异,仅略高,其本人也是被雇佣者,对公司的非法集资模式无决定权和控制力。

 

计算个人作用对应的金额:指出其个人吸收的金额及所管理团队吸收的金额,虽然后者数额巨大,但应区别于总公司犯罪的总数额。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

 

强调认罪态度与退赃意愿:刘某某归案后即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并表示愿意尽最大努力退赔个人违法所得,以求被害人谅解。

 

五、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齐小龙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相较于被认定为主犯的同案人员(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期得到大幅减轻。这一判决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准确区分了不同层级人员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中的责任。

 

 

 

案例二:孙某涉嫌制造毒品罪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制造毒品罪

*审理机关: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代理阶段:一审判决死刑后,代理二审辩护

*委托人:孙某(被告人)

*对方当事人:某省人民检察院

 

一、案情概要

 

被告人孙某被指控伙同他人在郊外一厂房内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现场查获毒品成品、半成品数量巨大,达到刑法规定的“毒品数量大”的标准。一审法院认为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以制造毒品罪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孙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指控要点与争议焦点

 

公诉机关及一审法院认为,孙某提供主要制毒技术、租赁场地并负责购买部分原料,作用关键,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

 

争议焦点:1.孙某是否应被认定为唯一或最主要的主犯?2.是否存在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特别是立功表现?3.量刑是否必需立即执行死刑?

 

三、辩护难点

 

1.一审已判死刑,二审改判难度极大。

2.毒品数量确属巨大,从数量上无法找到从轻理由。

3.同案犯指认孙某为核心技术人员,对其极为不利。

 

四、代理工作详述

 

齐小龙律师在二审阶段接受委托后,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1.全面审查一审卷宗:不局限于一审辩护内容,对全部证据进行重新梳理,寻找一审辩护未触及的细节和程序瑕疵。

2.深挖量刑情节:通过多次会见孙某,并结合卷宗材料,发现孙某到案后曾向侦查机关提供过另一贩毒团伙的线索,但该线索因种种原因未得到及时查证,一审时未认定为立功。律师将此作为二审辩护的突破口。

3.调查取证与申请查证:向二审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对孙某提供的线索进行核查,并主动调取了相关线索移交、受理的记录。

4.重新定位当事人作用:在辩护词中,虽然承认孙某构成制造毒品罪,但着力论证其在共同犯罪中并非组织、出资者,技术作用虽关键但受制于幕后老板,地位次于幕后主犯,试图将其作用进行适度弱化。

5.提交二审辩护词:核心围绕“量刑”展开,强调:(1)孙某有重大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线索),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3)根据“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其罪行尚未达到必须立即执行的程度。

 

五、案件结果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齐小龙律师关于孙某提供重要线索可能构成立功、以及其作用略次于幕后主犯的辩护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但量刑不当。最终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的死刑判决,改判孙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成功保住了当事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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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甘肃-武威
  • 执业单位:甘肃金黎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20620********2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民间借贷、取保候审
甘肃金黎明律师事务所
1620620********21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民间借贷、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