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25 年 3 月,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监测到某珠宝类对公账户 20 天内流入涉诈资金 26 万元,涉及 4 省 4 起网络诈骗案件,资金到账后当日即被分散转出或用于购买黄金。平台将线索同步推送至开户地公安机关,由此牵出一条“介绍—供卡—购金—回流”的洗钱链条。
二、案件经过
上游犯罪
4 名被害人在不同时间段分别遭遇“投资理财”“裸聊敲诈”等网络诈骗,共计损失 60 余万元。资金通道
诈骗团伙通过即时通讯软件指令下游“中介”寻找对公账户。被告人 A 在明知资金系“网络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介绍 B、C 等人提供珠宝公司账户并协助购买黄金,从中获取“介绍费”2000 元。案发与到案
2025 年 7 月,公安机关根据资金链研判后将 A 刑事拘留;A 到案后第一次供述即承认“知道钱来路不正”,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1 万元。
三、争议焦点
介绍行为是否超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A 仅获利 2000 元,且未直接操作转账、购金,其主观明知程度能否达到本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认定标准?
退赔 1 万元与预缴罚金能否作为适用缓刑的决定性因素?
四、诉讼过程
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扣押 A 持有的两部手机,固定聊天记录、转账截图等电子数据。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认定:
(1) A 在聊天记录中多次提醒上游“资金别留太久”“黄金尽快提货”,足以推定“明知”;
(2) 账户流水、被害人陈述、国家反诈平台数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3) 法定刑为三年以下,具备认罪认罚从宽条件。
提出“有期徒刑 10 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4000 元”的量刑建议。审判阶段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
辩护人意见:
(1) A 仅为“介绍人”,未实际控制账户与资金,作用次要;
(2) 已退赔、预缴罚金,社会危害性降低;
(3) 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宣告缓刑。
公诉人答辩:介绍行为是整条洗钱链的关键一环,正是其牵线才导致 26 万元涉诈资金被成功转移,应以主犯论处;鉴于认罪、退赃,可予从宽。
五、判决结果
法院当庭宣判:
被告人 A 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 10 个月,缓刑 1 年 2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4000 元(已缴纳);
扣押在案的香槟金色手机一部、粉紫色手机一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退缴在案的赃款人民币 1 万元,发还被害人。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生效。
六、案件意义
对“介绍型”洗钱行为定性提供样本
判决明确:只要行为人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介绍他人提供资金通道,即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非处罚较轻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细化“明知”推定规则
法院结合聊天记录、资金快进快出、既往认知经验等要素综合推定主观故意,为类似案件提供证据审查范式。宽严相济的量刑示范
在涉诈资金巨大、关联被害人众多的情况下,法院充分考虑退赔、认罪认罚、社区评估意见,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实现“打击与挽救”并重。社会效果
案件审结后,当地人民银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对公账户购金”专项检查,珠宝行业建立大额交易实名登记制度,从源头压缩洗钱空间;同时通过公开宣判、媒体报道,向社会传递“介绍洗钱也是犯罪,退赃认罪可从宽”的明确信号,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齐小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