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律师见证的遗嘱,符合当地法律但不符合中国法律,国内继承时有效吗?
郑思琪律师针对案件解答:国外立的遗嘱并非必然无效,但主张其有效需按规定提供对应外国法律依据,若无法提供,国内法院会适用中国法律审查,遗嘱不符合中国法律形式或实质要件的,会被认定无效;且被继承人若以实际行为处分遗嘱遗产,视为对遗嘱的变更,原遗嘱对应部分失效。
根据我国法律,涉外遗嘱效力可适用立遗嘱时或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国籍国法律,但主张适用外国法律的一方,需向国内法院提供该外国的相关法律依据,法院不会主动依职权查明。若无法提供,法院将适用中国法律审查遗嘱,而我国法律对代书遗嘱、见证遗嘱有严格形式要求,比如代书遗嘱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仅一名律师见证的遗嘱会因形式要件不符被认定无效。此外,即便遗嘱符合外国法律,若被继承人后续以实际行为处分了遗嘱中的遗产,也视为变更遗嘱,遗嘱对应部分不再具有效力。
比如广州市越秀区的这起涉外继承纠纷再审案件中,被继承人在加拿大由一名律师见证立下遗嘱,指定儿子继承国内房产,儿子主张按加拿大法律认定遗嘱有效但未向法院提供加拿大相关法律依据。法院最终适用中国法律审查,认定该遗嘱仅有一名律师见证,不符合我国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且被继承人后续还将房产卖给儿子,以实际行为变更了遗嘱,故判决该涉外遗嘱无效,房产按法定继承分割。法院在裁判中明确,主张涉外遗嘱适用外国法律的当事人,负有提供外国法律依据的举证责任,无法提供的,法院适用中国法律审查;被继承人以实际行为处分遗产的,视为对遗嘱的变更。
【法院裁判意见】
(判决书原文)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关于遗嘱效力问题? 本院再审认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根据该规定,本案可以适用加拿大法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一审法院根据钟某的选择,要求其提供加拿大相关法律,钟某没有在限期内提供,一、二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无不妥,钟某再审主张应由法院应依职权查明加拿大法律来认定遗嘱的效力问题,缺乏充分依据,再审不予支持? 2.陆某云死亡时经常居所地及国籍均在中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遗嘱的效力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人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而陆某云在加拿大设立的遗嘱只有一人“唐麟达律师”签名,一、二审认为陆某云在加拿大的代书遗嘱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应为无效,适用法律正确,再审予以维持? 3.退一步说,针对遗嘱效力问题,无论是由钟某提供还是由法院查明加拿大法律进行认定,但是2006年陆某云回国后与钟某签订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陆某云已用实际行为对此前的遗嘱意愿进行了变更。综上,钟某主张陆某云在加拿大设立的遗嘱有效,缺乏充分理据,本院再审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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