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思琪律师解答:如果品牌方已经派人来过准备开店的城市,但因为没有找到合适的选址地点,加盟人是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要求退加盟费的,法院一般都予以支持的。
比如我们曾经做过的案件,中山的李女士通过线下的某品牌蛋糕店了解到该品牌,并联系到了品牌加盟负责人张某某。通过与张某的沟通,以及到广州市白云区的总部了解后,与品牌方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并支付了8万元的加盟费。之后,品牌方的工作人员林某到中山市选址,林女士还因此支付了1000元的作为林某的住宿费及伙食费。但因为未找到还是的铺位,李女士要求品牌解除合同,退回加盟费用。最终法院判决:某品牌蛋糕店在判决书生效的5日内向李女士返还加盟费8万元。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李某向被告公司支付费用80000元后,加盟店铺最终未确定选址及开店,即李某未实际使用被告公司的特许经营资源,因此,对李某诉请被告公司返还加盟费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