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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出租开农家乐致合同无效:承租人拒付租金还索赔 15 万,郑思琪律师代理出租人反诉追回全额租金

发布者:郑思琪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25日 31人看过 举报

2026-07-25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因土地用途违规引发的场地租赁合同纠纷,核心法律逻辑可归纳为四点:


  1. 违反土地用途管制的租赁合同依法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使用土地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执行,农用地不得直接用于非农经营性建设。案涉土地为农用地,用于开设农家乐属于非农经营用途,租赁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这是全案责任认定的基础前提。

  2. 合同无效按过错比例分担损失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出租方作为场地权利人,负有知晓土地性质与使用限制的法定义务,违规出租用于非农经营存在主要过错;承租方作为经营性主体,未尽到土地用途核查、建设报批的审慎义务,同样存在次要过错。

  3. 合同无效不免除场地占有使用费支付义务
    租赁合同无效,但承租人已实际占有、使用案涉场地,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场地占有使用费,不能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实际占用期间的费用,这是处理无效租赁合同的通用裁判规则。

  4. 损失主张适用严格举证规则
    承租方主张投入损失,需提交完整的付款凭证、实物留存证据、投入与案涉场地的关联性证据;无法充分举证的,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仅能结合现场遗留物与双方确认的实际投入酌情认定损失金额。


案情回顾

本案由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郑思琪律师作为被告(出租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出租人与两名承租人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承租约 25 亩场地用于农家乐经营,业态涵盖钓鱼场、烧烤场、野炊场、露营场等;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在场地内搭建总面积约 580 平方米的固定式雨棚;租赁期限 11 个月,租金合计 91663 元,分两期支付。


合同签订后,承租人进场开展场地改造与设施搭建,投入农家乐经营筹备。随后当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认定,案涉场地内搭建铁架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自行拆除。


承租人认为,出租人已明确同意搭建且承诺场地可用于农家乐经营,现因行政查处导致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出租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租人赔偿经营投入及设备损失共计 150112 元。


出租人对此不予认可,主张案涉损失属于承租人自身经营成本,且承租人自进场后从未支付任何租金、长期占用场地不予交还,据此提出反诉,要求承租人支付 2023 年 9 月 1 日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期间的租金及占有使用费共计 116666.66 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经向自然资源部门核查,最终确认案涉土地为农用地,依法不能用于经营农家乐。


律师代理方案

郑思琪律师接受出租人委托后,围绕 “减损 + 回款” 的核心目标,制定了 “抗辩压损 + 反诉确权” 的双轨代理方案:


  1. 效力定性与过错比例抗辩
    首先明确案涉合同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无效,同时就过错分担提出针对性抗辩:一方面指出承租人作为经营性商事主体,负有核查土地性质、办理建设审批的法定义务,其未履行报建手续擅自搭建固定雨棚,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另一方面客观认可出租人对土地用途告知不足的责任,争取法院认定合理的过错分担比例,避免出租人承担过高的赔偿责任。

  2. 逐项质证压缩损失范围
    针对承租人主张的 15 万余元损失,分类拆解、逐一抗辩:

  • 将厨师工资、餐费、日常耗材等经营开支排除在无效损失之外,该类费用属于经营消耗性支出,并非合同无效导致的直接损失;

  • 对无付款凭证、无实物留存的投入(如部分鱼塘放鱼费、零散采购费),以举证不能为由申请法院不予采信;

  • 对可移动、可搬离的动产设备,主张承租人可自行搬走另行处置,不属于固定投入损失;

  • 仅认可现场留存的固定添附与场地改造投入,将损失范围限定在合理区间内。

3.反诉追索占有使用费,夯实占用事实
针对承租人长期占用场地且未支付任何费用的事实,提出占有使用费反诉:

  • 提交场地现场照片,证明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仍遗留大量经营物品、未办理场地交接,实际持续占用案涉场地;

  • 主张即使合同无效,承租人也应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实际占用期间的占有使用费;

  • 结合后续场地另行出租的时间节点,精准界定占用周期,优先保障合同期内占有使用费的全额支持。


4.优化诉求结构,提升胜诉确定性
考虑到合同无效场景下,逾期付款利息的诉求普遍难获法院支持,主动调整反诉策略重心,将核心举证与辩论资源聚焦于占有使用费本金的认定,确保核心诉求落地,避免不必要的诉求落空。


判决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


  1. 出租人向承租人赔偿损失 60000 元,相较于承租人主张的 150112 元,损失核减比例达 60%;

  2. 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场地占有使用费 91663 元,合同期内占有使用费获全额支持;

  3. 驳回承租人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4. 驳回出租人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两项款项抵销后,承租人实际需向出租人支付款项三万余元,律师代理成功为当事人实现了 “大幅减损 + 全额追回占用费” 的双重效果。


代理感悟及启示


  1. 土地租赁的合规审查是风险防控第一关
    无论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前都必须核实土地的规划用途与使用限制。农用地、公园绿地等非建设用地不得用于非农经营,违规出租或承租不仅会导致合同无效,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与巨额投入损失。

  2. 同意搭建不等于免除报建义务
    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搭建构筑物,不代表该搭建行为合法合规。涉及固定建筑、钢架棚等构筑物的搭建,必须依法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报建义务的承担主体与责任划分,避免后续因违建查处产生纠纷。

  3. 合同无效并非 “零成本” 占用场地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存在误区,认为合同无效就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实际上只要实际占有使用了场地,就需要参照租金标准支付占有使用费;遇到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应当及时止损、完成场地交接,避免持续产生占用成本。

  4. 被动应诉时,反诉是实现利益平衡的有效手段
    在租赁合同纠纷中,被告方不应仅被动抗辩,应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发掘合法的反诉切入点。通过提出合理的反诉主张,可以有效抵销甚至吞并对方的诉讼请求,最大化维护自身财产权益。


广州专业律师能提供哪些法律服务?

郑思琪律师深耕民商事合同纠纷与不动产租赁领域,尤其擅长处理复杂场地租赁、土地承包、经营性物业租赁相关的争议解决与合规事务,可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 各类场地租赁合同纠纷诉讼代理:涵盖农用地租赁、商业场地租赁、违建物业租赁等场景下的合同效力认定、过错赔偿抗辩、占有使用费追索、清场交接纠纷等全流程诉讼代理;

  • 租赁全流程合规服务:起草、审查、修订场地租赁合同与合作经营协议,开展租赁标的土地性质、规划用途合规尽调,设置搭建 / 装修报建的风险提示与责任划分条款,提前规避合同无效风险;

  • 合同无效争议专项处理:针对因土地用途违规、违建出租等导致的合同无效案件,代理损失核定、过错比例抗辩、款项清算与返还,制定最优减损与索赔方案;

  • 商事纠纷反诉策略制定:在被诉案件中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挖掘合法反诉切入点,通过反诉实现债务抵销、权益反制,最大化保障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如您遇到场地租赁、合同纠纷相关法律问题,可随时咨询获取针对性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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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120********6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经济犯罪、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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