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 年,某劳务公司与某建设公司达成协议,承包了昭通市两处工程项目的劳务部分。随后,该劳务公司又与王某协商,将工程项目中的部分砌砖工作分包给王某负责,王某便组织了农民工开展工作。
王某提出,他与劳务公司签订了农民工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每日 300 元,每月按 30 天全勤计算共计 9000 元。然而,他认为劳务公司未足额支付其 8 个月的工资,总计拖欠 44550 元。因此,王某要求某建设公司和某劳务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支付所欠工资。
与此相对,某劳务公司则表示已与王某完成工程量结算,且工资已全额结清,不存在拖欠问题。反而因为王某未支付其班组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将劳务公司告上昭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避免影响与某建设公司的合作以及防止群体事件发生,某劳务公司再次支付了农民工工资,共计超付王某工资 53083 元。于是,劳务公司在本案中提起反诉,要求王某返还超付的工资。
争议焦点
双方之间构成劳务关系还是承包合同关系。
某劳务公司是否拖欠王某劳务费 44550 元,以及某劳务公司要求王某返还超付的农民工工资 53083 元是否有依据。
代理思路
本案中,我方代理某劳务公司。首先,强调王某与劳务公司之间实为承包合同关系,而非简单的劳务合同关系。王某承包了砌砖工程,自行雇佣农民工施工。当下农民工工资多通过独立支付账户,由承建方或分包方代付。王某班组部分农民工工资直接发放至本人账户,少部分进入王某账户,这并非因为必须由王某支付,而是王某为提前领取劳务承包费,仅提供自己的账户收款。
其次,依据结算单及支付记录,双方总劳务承包费为 604072.66 元,而劳务公司已支付 657155 元。对于未录入花名册的农民工,因承建方无法代付,劳务公司进行了现金支付,或由承包方支付到王某账户后,再由王某转付农民工。然而,王某挪用农民工工资,导致劳务公司被起诉。为维护社会稳定,避免群体事件,劳务公司积极配合行政部门,超付农民工资 53083 元,因此反诉要求王某返还。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设公司与王某并非合同相对方,故不承担责任。王某与某劳务公司之间关于是承包合同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产生争议,但双方均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各自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终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以及某劳务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小结
此案表明,农民工班组难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总承包方担责。在缺乏书面合同时,证据组织至关重要。对于劳务公司款项付超的情况,鉴于货币 “占有即所有” 的特殊性,需充分尊重当事人意见,决定是否提起反诉。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重点关注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厘清权利义务,确定合同性质与效力。在查明合同履行情况后,认定双方违约及过错程度,妥善处理费用结算与违约责任,以平衡双方利益。
宋双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