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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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浙江恒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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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伤赔偿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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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妍律师代理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获赔

发布者:王金妍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4日|分类:交通事故 |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5年9月4日19时许,原告周某驾驶某A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某市某区某路某新区道路由西往东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某超市路口时,与被告李某驾驶的某AXXXX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某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认定,周某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无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负事故同等责任;李某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时疏于观察、未确保安全,负事故同等责任。

 

李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0万元及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周某受伤后被送往某医院急诊治疗,先后两次住院共计51天,并多次门诊就诊,出院诊断为胸部损伤、腰椎峡部裂伴真性滑脱、多处挫伤等,治疗期间共产生医疗费2.4万余元。王金妍律师接受周某委托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周某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误工期60日、护理期11日、营养期7日。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原告各项损失金额的认定及赔偿责任的划分。首先,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原告周某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交银行流水等直接收入证明,导致其主张的收入水平及误工费金额面临举证不能的风险,对方对此提出异议。其次,关于车辆损失,周某主张车辆维修费,但需提供合法有效的维修凭证予以佐证。最后,在同等责任下,因周某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关于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主体及超出部分的商业险赔付比例,双方存在法律适用上的争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周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及商业险合同约定,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按50%的比例予以赔偿。结合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及王金妍律师补充提交的收入证明、车辆维修凭证等证据,法院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合计赔付原告周某4.1万余元;鉴定费由被告李某承担一半。

 

【律师价值】

王金妍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证据组织与专业判断能力。面对原告无法提供银行流水导致误工费举证困难的危机,王律师迅速调整策略,指导客户收集公司盖章证明及兼职收入凭证,成功构建完整的收入证据链,保障了误工费的足额认定。同时,王律师细致梳理车辆维修凭证,确保财产损失得到支持。在诉讼策略上,王律师精准把握未投保交强险情况下的赔偿规则,通过申请司法鉴定明确“三期”标准,为法院判决提供了坚实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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