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患者刘某(已故)因“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于2023年12月6日入住淮南某医院治疗。2023年12月21日,医院为患者行“经皮右肱动脉、右侧股动脉穿刺+双下肢动脉造影+闭塞段再通+置管溶栓术”。术后36小时(12月23日),患者出现烦躁、疼痛等异常症状,但医方未予重视,未及时排查出血可能。直至12月24日,患者活动性出血加重,医方才紧急行“双下肢动脉造影+右侧肱动脉及右侧股动脉血管鞘、溶栓导管拔除术+右侧股动脉血管缝合术”,予以抗凝、溶栓、输血等治疗。然而,患者病情持续恶化,最终因呼吸循环衰竭,抢救无效死亡。
2024年3月份,患者儿子找到徐影律师,主张医院病历造假,治疗行为存在过错。患者的拒绝治疗、拒绝抢救、拒绝辅助检查等的知情同意书,均非患者家属所签,系医方伪造,徐影律师多次与当事人核实,患者家属确认字非自己所签。律师代理后,在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做了笔迹鉴定,鉴定结果均是当事人所写,这样本案败诉的可能性很大:一是没有做尸检明确死因,二是医方很可能主张患者死亡是引起亲属不配合治疗,拒绝抢救,以及自身疾病引起,结果是医方不承担责任。而还有很大风险是没有做尸检,许多鉴定机构不接收,或者医方不同意死因推定,从而案件鉴定不能而无法进行下去。在徐影律师的努力下,案件经过南京金陵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死因推定,结论是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原因。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医方赔偿近29万元。
本希望渺茫的案件,最后获赔,当事人很满意。
徐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