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本人接受委托办理了一起X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当事人X某某因其开发的“银xAPP”被指 "为境内外不特定人员有偿提供翻墙服务"。在针对APP功能定性、案件管辖权、涉案行为的法律性质等案件争议点多次提交律师意见书后,2025年7月,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以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为由撤回案件,xx区人民检察院随后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本案终以无罪化处理告终。现就本案的基本案情、办案思路与办案心得作简要分享。
一、案件缘起
2024年5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以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某大厂技术骨干X某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起因是其开发的 "银x APP" 被指 "为境内外不特定人员有偿提供翻墙服务"。
接受委托时,案件已进入侦查阶段。通过会见当事人和初步查找相关资料,我们发现本案存在三个核心争议点:一是银xAPP的功能定性,究竟是 "翻墙软件" 还是 "境外流量包购买工具";二是案件管辖权问题,境外上架且技术屏蔽国内 IP 的软件是否适用我国刑法;三是行为的法律性质,提供此类工具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同时,本案也面临着其他方面的挑战。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知名媒体发布了关于广州某科技公司遭境外黑客攻击的报道,其中提到警方已开展立案调查。这则新闻带来的舆论氛围,无形中为我们的辩护施加了压力。
二、办案思路
(一)案件梳理
1.技术层面的关键点
根据X某某的说明及案卷材料,银x APP 具有以下特征:
上架渠道:仅在谷歌商店、GitHub等境外平台发布,未在国内应用市场上架;
访问限制:通过技术手段主动屏蔽国内IP,国内用户需先通过其他VPN翻墙才能访问;
核心功能:提供境外流量包购买服务,用户充值后可获得境外网络加速服务,不直接提供翻墙链路;
盈利模式:主要来自广告分成和流量包销售差价,未单独收取 "翻墙服务费"。
2.证据链上的硬伤
我们仔细翻阅了卷宗,认为侦查机关的证据链存在明显缺陷:
管辖依据不足:侦查机关未能提供服务器所在地、国内用户直接访问记录等属地管辖证据;
用户数据缺失:未区分境内外用户实际使用情况,无法证明 "为境内不特定人员提供服务" 的指控。
(二)法律论证
1.管辖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信息网络犯罪的管辖以 "犯罪地" 为基础,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本案中的银xAPP服务器位于境外亚马逊云平台,并在技术上屏蔽了国内IP,国内用户使用需要通过非法手段规避限制,且无证据证明存在国内被害人或直接财产损失。
另外,即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规定的属人管辖原则,该罪最高量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属于 "可以不予追究" 的情形。
2.罪名不成立
(1)不符合 "情节严重" 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具有 "假冒国家机关名义"、" 发布违法信息达一定数量 " 等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而在本案中,没有发现APP发布任何违法信息,且该APP无评论功能;没有证据证明X某某以非法犯罪为目的开发软件;获利计算未扣除服务器租赁等合理成本。
(2)属于中性技术行为
参照《中国检察官》2022年第22期的文章《提供“翻墙”软件行为定性分析 》,单纯提供VPN工具的行为若未伴随其他违法犯罪,不应认定为刑事犯罪。本案中,X某某的行为更符合技术服务的中立属性,用户如何使用工具超出其控制范围。
3.类案参照
经查询,Z某案具有直接参照价值:该案当事人直接售卖翻墙软件,涉案金额达1000万元,最终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处理。本案中,X某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显著低于该案,根据 "举重以明轻" 原则,理应作出无罪处理。
(三)辩护实践
在案件的侦查阶段,我们针对X某某患有严重疾病(有病历为证)、系初犯、认罪悔罪等情节,在拘留期满前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和《律师意见书》,结合其在某大厂的技术骨干身份,强调对技术人才的司法保护理念,最终检察院没有批捕,在37天拘留期限届满时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我们提交了《建议贵院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案件的律师意见》,从管辖、犯罪构成、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全面论证观点,并重点围绕基本案件事实未查清,定罪证据不足及"技术中立" 和 "刑法谦抑性" 原则与检察官深入沟通。除了提交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意见外,我们同时附具了专家学者关于 "翻墙" 行为定性的研究文章,多方面、多角度的从证据及法律定性阐述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并最终被检察官采纳。
2025年7月,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以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为由撤回案件。xx区人民检察院随后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沪x检解保 [2025] x 号),本案终以无罪化处理告终。
三、办案心得
第一,对技术要有准确认知,准确区分 VPN 与代理服务、翻墙工具与流量服务的技术差异,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
第二,要坚守刑法谦抑性,对于中性技术行为,应避免刑事打击的扩大化,给技术创新留有余地;
第三,重视类案检索的价值,呈现相似案例的无罪处理结果,为本案辩护提供了重要参照;
第四,要重视程序正义,在本案中,我们通过管辖异议、证据质证等程序手段,有效维护了程序正义。
作为一名辩护律师,我们始终认为,法律不仅是打击犯罪的工具,更应是保护创新、划定边界的标尺。在数字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如何在网络安全与技术自由之间寻求平衡,将是司法实践中长期面临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