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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背景下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变革——解读《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要点及实施路径丨专业研究

发布者: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5年05月30日|分类:反不正当竞争 |703人看过

2025年3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这一制度性变革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公司治理体系迎来历史性转折。本次修订以新《公司法》为上位法依据,结合《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规定》的配套要求,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公司治理框架。值得关注的是,境内五千余家上市公司即日起将全面实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代行监事会职权"制度,正式告别运行近三十年的传统监事会制度,开启"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的治理新格局。


一、上市公司治理体系修订要点解析

本次《章程指引》修订深刻反映了新《公司法》的制度革新精神,在上市公司治理架构层面实现了系统性重构。


1.监事会制度革新:监审职能体系重构


监事会制度的变革方面,新《公司法》明确允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立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并取消监事会的强制设置要求。2024年12月27日,中国证监会据此出台《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要求全体上市公司在2026年1月1日前完成章程修订,这意味着"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将成为上市公司治理的必然。


为进一步落实这一改革,《章程指引》也对监事会相关条款进行了整体废止,同步增设"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章节,系统构建了审计委员会职权体系。根据第133-136条规定,审计委员会将全面承继原监事会的业务监督权、人事监督权、临时股东会提议权及代表诉讼权等核心职能,其成员构成要求全部由董事组成且独立董事占多数,形成了既对董事会负责又直接向股东会报告的独特监督模式。



2.股东会职权体系优化


在股东会职权调整方面,本次修订严格遵循新《公司法》修订精神,对股东会职权进行了精简与优化。一方面取消了股东会"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以及"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职权,将这些决策事项合理回归董事会权责范畴;另一方面创新性地增设“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债券发行作出决议”的弹性条款,为上市公司融资决策提供了更大的自主权。同时,为统一公司权力机构称谓,《章程指引》将原"股东大会"表述全面调整为"股东会",消除了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在权力机构名称上的差异。



3.董事会职能现代化转型


针对董事会职权体系,本次修订同样作出了适应性调整。在删除"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职权的同时,创新性地增设了股东会可授予董事会其他职权的开放性条款,为上市公司差异化治理预留了制度空间。特别值得关注的是,结合《公司法》对职工权益保障的最新要求,《章程指引》明确规定职工人数超过三百人的上市公司,其董事会中应当配置职工代表董事,且职工代表董事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法定民主程序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这一规定显著强化了职工在公司治理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



4.制度实施要点提示


在制度实施层面,修订后的《章程指引》特别强调过渡期内合规管理要求。对于在2026年1月1日前完成治理架构调整的公司,明确要求原监事对任期内签署文件承担持续法律责任,责任追溯期覆盖完整任期。同时要求审计委员会建立财务监督与合规审查的衔接机制,确保监督职能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为落实这些修订要求,上市公司需及时启动章程修订程序,删除原监事会相关条款,增设审计委员会运作规则专章,细化职权清单及议事程序,并在章程中明确职工董事设置标准及民主选举流程,最终通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确保修订程序的合法性。


本次《章程指引》的修订,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体系从"形式合规"向"实质监督"的深刻转型。上市公司需重点把握监督职能转换、职权承继关系、职工权益保障等关键改革节点,通过完善章程修订、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职工参与等举措,确保公司治理体系的平稳过渡和有效运行。




二、过渡期实务应对:上市公司合规改造

为平稳推进新《公司法》及配套法规体系的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2月27日正式发布《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就首次公开发行企业、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的内部治理结构调整作出阶段性部署。针对上市公司群体,该过渡期安排提出以下核心要求:


上市公司需在2026年1月1日前完成内部监督机制的合规性重构。具体而言,应当依据新《公司法》《实施规则》及证监会配套监管规范,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修订,明确在董事会架构下设立审计委员会,由其完整承继原监事会的法定监督职权,包括业务监督、财务审查、合规检查等核心职能,同时取消传统监事会或监事职位的设置。


值得注意的是,在正式完成内部监督机构调整前,上市公司现存的监事会或监事仍需严格履行既有职责,继续遵守中国证监会此前发布的关于监事会运作的各项监管规则。这一过渡性安排既保障了新法实施的有序推进,也维护了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为上市公司预留了充分的制度衔接窗口期。


对于在2026年1月1日前启动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的上市公司,其审核标准适用如下分层衔接机制:




三、上市公司合规:实施路径与策略解析


上市公司应重点从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的维度,及时启动公司章程的系统性修订工程。具体调整建议如下:


1.监督机构重构


应全面废止公司章程中监事会相关条款,依据《章程指引》最新要求,重构审计委员会职权体系。需结合公司实际经营规模、行业特性及风险特征,科学配置审计委员会在财务监督、合规审查、风险管控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确保监督职能从形式合规向实质风控转型。


2.权力配置优化


严格对照《章程指引》关于股东会、董事会职权调整的规范指引,对公司章程中股东会职权条款进行精简优化,删除"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等授权事项,同步完善董事会职权条款,明确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的其他职权范围,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有效制衡。


3.职工权益保障


根据公司职工人数动态评估职工董事设置需求,对职工人数超过三百人的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要求在公司章程中增设职工董事条款。需明确职工董事占比下限、候选人资格标准、民主选举程序等核心要素,建立职工董事履职保障机制,确保职工权益在公司治理中得到实质体现。


4.规范表述统一


对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治理文件中的"股东大会"表述进行全面清理,统一规范为"股东会",消除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在权力机构称谓上的差异。同时,应对章程中涉及的"监事""监事会"等过时表述进行系统性替换,确保公司治理文件与新《公司法》规范体系保持全面契合。




四、结语



本次《章程指引》修订不仅是规则文本的调整,更是公司治理理念的深刻变革。上市公司应当把握制度转型窗口期,既要完成形式合规改造,更要重视治理效能的实质提升。建议企业建立"法律合规部牵头、董事会统筹、专业委员会落实"的三级实施机制,借助专业机构力量,系统规划治理升级方案,在合规中培育新的治理竞争优势。未来,随着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深入实施,我国上市公司必将构建起更具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企业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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