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核心】
广东鹏港(惠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原告周某(化名)诉惠东县人民政府、惠东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征收补偿一案,历经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历时7年,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不予拨付补偿款的回复,责令向原告支付821万余元建筑物征收补偿款。
【案情简介】
2001年,惠东县某村小组将60亩荒地出租给案外人台湾某企业社作养殖用地,合同约定租地期满后村小组无偿收回土地和所有建筑物。2010年,周某通过受让取得该养殖场的承租权及全部财产权益,并与案外人周某平(化名)签订《三方协议书》约定份额:周某占60%、周某平占30%、另一第三人占10%。此后,周某实际投资经营该养殖场,并与村小组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若遇征地,地上建筑设施补偿款归经营者所有。
2015年,因广东某核电项目建设需要,养殖场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过程中,村小组向征收部门提交申请,主张其对养殖场建筑物享有权利。2016年5月,惠东县核电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告知书》,追加村小组为建筑物权利人。2017年,周某与惠东县政府签订《和解协议》,并经法院出具《行政调解书》确认:养殖场建筑物征收补偿款1232万余元暂不能划分支付,待法院生效裁判后再按比例支付。
此后,周某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其2/3份额,但一、二审法院均以征收补偿权利人尚未确定、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为由驳回起诉。2021年5月,周某向惠东县自然资源局提交《请款申请书》,请求按其2/3份额发放822万余元补偿款。该局于2021年8月作出回复,以权利人与村小组存在争议为由拒绝发放。周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办案经过】
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行政诉讼的受理门槛与建筑物所有权归属的实体认定。
第一道难关——立案与管辖权。 2022年3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回复为重复告知行为、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面对这一程序性障碍,广东鹏港(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果断提起上诉,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据理力争:惠东县自然资源局的回复明确拒绝了周某的支付请求,直接导致其822万余元补偿款长期无法受领,已经对其权利义务造成了实际影响,绝非“重复告知”行为。2024年6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第二道难关——实体审理中的权属争议。 重审阶段,广东鹏港(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两方面构建证据体系:其一,依据《租地合同书》《转让合同》《三方协议书》《关于延长鲍鱼场土地使用期限协议书》等合同文件,证明养殖场建筑物系承租人在荒地之上投资建设,出租前并不存在;其二,引用已生效的(2017)粤13行初13号《行政调解书》和(2021)粤行终号《行政判决书》,证明周某对养殖场补偿款享有2/3份额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
庭审中,广东鹏港(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进一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相关规定,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所有权人所有,村小组基于“租地期满收回建筑物”的合同约定主张权利,属于合同纠纷范畴,与征收补偿的行政法律关系应予区分,应当另行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裁判结果】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惠东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请拨申请书〉的回复》 ;责令惠东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提存的养殖场建筑物征收补偿款821万余元支付给原告。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案件启示】
本案历时七年,历经民事诉讼驳回、行政诉讼一审驳回起诉、省高院二审撤销原裁定、重审实体审理并最终胜诉,堪称土地征收补偿纠纷领域“程序与实体双重博弈”的典型案例。广东鹏港(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案件中的核心价值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精准把握行政诉讼受理标准——面对一审裁定驳回起诉的不利局面,准确援引《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关于“对补偿决定不服可提起诉讼”的规定,成功说服省高院撤销原裁定;
第二,善于运用生效法律文书锁定权利——以在先的《行政调解书》和《行政判决书》作为权利基础的直接证据,避免了在重审中重新证明份额归属的举证困境;
第三,厘清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合同关系的边界——将征收补偿的行政属性与村小组基于合同约定的民事主张清晰区隔,引导法院正确适用法律。
【律师价值】
本案充分体现了广东鹏港(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复杂行政争议案件中的程序驾驭能力、证据组织能力与法律关系辨析能力,以七年如一日的专业坚守,为当事人守住了821万余元的合法权益。
广东鹏港(惠州)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1年,系深圳鹏港总所全国首家分所,由总所高级合伙人陈胜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执业十余年)负责监管。深耕刑事辩护、民商诉讼、公司顾问、知识产权等领域,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宗旨,常年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每周三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