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核心】
广东鹏港(惠州)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二(某建设公司)、被告六(车辆实际所有人)委托,在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通过严谨的法律关系分析与证据质证,成功使法院驳回原告对两位委托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委托人免除合计百万余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受害人乘坐湘某号小型轿车在广惠高速追尾重型货车,经救治数月后死亡。交警认定轿车驾驶人负主责、货车驾驶人负次责。原告将登记车主、建设公司、货车驾驶人、货车登记公司、保险公司、车辆实际所有人及车辆使用人等七方诉至法院,索赔167万余元。其中,原告主张被告二某建设公司作为驾驶人的用工单位应承担雇主责任,被告六作为车辆实际所有人因车辆存在轮胎花纹瑕疵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律师办案经过】
广东鹏港(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介入后,迅速梳理两份委托的不同抗辩方向。
针对被告二(某建设公司),原告的核心逻辑是:驾驶人曾在该公司工地工作,此行系前往该公司惠州项目,故构成职务行为。
鹏港律师从三个层面击破:
其一,调取工资流水证明驾驶人此前仅为临时劳务关系,且已于事故前数月离场;
其二,强调事故发生时双方尚未签订任何协议,驾驶人系自行驾车,公司未指派其搭载任何人;
其三,结合询问笔录中被告七(实际联系人)的陈述,证明系被告七个人通知工人前往,而非公司指令。法院最终采纳该观点,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公司指示或受益于该搭载行为,被告二不承担责任。
针对被告六(车辆实际所有人) ,原告依据司法鉴定意见“车辆前后轴轮胎花纹不一致,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主张其出借瑕疵车辆存在过错。
广东鹏港(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提出关键抗辩:鉴定意见仅说明轮胎花纹不符合规定,但并未认定该瑕疵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事故发生于白天、路面干燥、视线良好,追尾原因系驾驶人未注意前方动态,而非车辆侧滑或制动失效。轮胎花纹差异对制动力影响微乎其微,不构成事故原因力。
法院完全采纳该意见,认定被告六无需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五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内赔付合计45万余元;被告三(货车驾驶人)赔付4.5万余元;被告七(实际控制人)赔付105万余元。
同时明确认定被告二某建设公司、被告六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了原告对两位委托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
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精准切割法律关系与严格区分行政违规与民事因果关系。广东鹏港(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没有纠缠于琐碎事实,而是直击职务行为认定要件——“指示+利益”缺一不可;同时,在车辆技术瑕疵问题上,将鉴定意见的行政合规属性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严格区隔,成功阻断原告的过错推定。本案充分体现了广东鹏港(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复杂交通事故纠纷中穿透式证据分析和体系化抗辩策略的专业能力,以扎实的法律功底为委托人守住防线,避免百万余元损失。
广东鹏港(惠州)律师事务所——扎根惠州十余年,专注民商诉讼、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交通事故、侵权纠纷等领域,以专业与经验护航企业及个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