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核心】
本案系一起建筑垃圾分包劳务合同纠纷,涉及本诉与反诉的复杂对抗。原告某科技公司完成垃圾分拣工作后,被告某建材公司不仅拒付剩余工程款115万余元,还提起反诉要求支付违约金48万余元。广东鹏港(惠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后,通过精准的证据组织和有力的法律论证,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原告已完成全部分拣工作,驳回被告大部分反诉请求,最终为客户挽回经济损失115万余元。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0日,原告某科技公司与被告某建材公司签订《建筑垃圾分包劳务合同》,约定原告负责对惠东县某建筑垃圾处置点的垃圾进行分选,单价37元/m3,工期自2024年8月1日至12月15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天气原因及被告未能及时安排车辆清运,工期受到影响。原告于2025年1月10日完成全部垃圾分拣工作并撤场,但被告仅支付5万元后便不再付款。2025年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以原告未提供工资资料、拒绝核实数据等为由单方解除合同。原告遂委托广东鹏港(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115万余元及利息。诉讼中,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36万余元、解除合同违约金12万余元,并要求原告倒付20152元。
【律师办案经过】
广东鹏港(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工程量认定存在巨大争议——被告仅确认原告完成2370m3分拣量,而原告主张完成总量32484.77m3;被告以原告违约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合同约定每月核对分拣量,但原告未能提供完整的月度验收记录。
针对上述难点,广东鹏港(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制定了系统的诉讼策略。
第一步,锁定工程量认定的关键证据。律师团队注意到,被告在庭审中确认了原告主张的垃圾总方量32484.77m3,仅否认原告完成了全部方量的分拣工作。律师团队敏锐地抓住惠东县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出具的回复意见——该意见确认涉案建筑垃圾“已全部清理完毕”,结合合同约定原告仅负责前端分拣、清运由被告负责的事实,有力地证明了原告已履行完毕全部分拣义务。同时,律师团队提交了现场工人唐某(化名)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垃圾分拣工作已于2025年1月10日完成。
第二步,有力应对被告的反诉。针对被告主张的逾期违约金和解除合同违约金,律师团队提出:原告逾期完工系因雨天天气及被告未及时安排清运所致,合同约定“天气等不可抗拒原因导致停工工期正常顺延”;被告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委托案外人进行清运、消纳和焚烧,无法证明委托了他人进行分拣工作;原告已于2025年1月10日完成全部工作,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不存在解除合同的基础。
第三步,积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律师团队在立案后立即申请财产保全,成功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为判决的顺利执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庭审中,面对被告“原告中途离场、未完成分拣”的辩称,广东鹏港(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据理力争,指出被告未能提交与他人就垃圾分拣劳务对外分包的书面证据,其多份合同仅证明清运、消纳和焚烧事宜,无法证明另行委托分拣的事实。
【裁判结果】
惠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确认了垃圾总方量32484.77m3,结合政府部门的回复意见及在案证据,认定原告已按约完成全部垃圾分拣工作,被告应支付分拣费120万余元,扣减已付5万元,仍应支付115万余元。
关于逾期问题,法院认定原告逾期26天,扣减被告通知停工2天及调解期4天,酌定逾期20天,原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违约金24万余元。
关于解除合同违约金,法院认定原告仅存在逾期完工这一轻微违约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且原告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不存在解除合同的基础,驳回被告该项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分拣费115万余元及利息,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24万余元。
【案例启示】
本案的胜诉,充分体现了广东鹏港(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复杂合同纠纷中的专业把控能力。面对被告提起的反诉和多重抗辩,律师团队精准把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主张原告未完成分拣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提供与他人就分拣劳务对外分包的证据,这一举证不能的后果最终由被告承担。同时,律师团队善于运用公文书证(政府部门的回复意见)和证人证言(现场工人情况说明)形成证据合力,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原告已完成全部合同义务。
本案也提醒每一位企业经营者: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各方的具体义务范围,避免因义务边界不清引发争议;合同履行中应注意保存每月的工作量确认记录;遇到对方违约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广东鹏港(惠州)律师事务所——扎根惠州十余年,专注民商诉讼、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交通事故、侵权纠纷等领域。如您正面临合同纠纷、工程款追讨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广东鹏港(惠州)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以专业的法律服务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您争取最大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