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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

作者:王长山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90次举报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不管是劳动合同的订立还是劳动合同的变更,都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但同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履行一定的程序,具体有哪些条件和程序呢?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其分为即时解除、预告解除和裁员解除三种。


    即时解除是指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事实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打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预告解除是指该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裁员解除是指该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提前30天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劳动合同解除后单位六个月内再次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特别提示:此中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提前30天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单位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程序上应注意,工会要发挥作用。


   《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有权力必有限制,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单方解除权,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进行了限制,这些限制包括实体上的和程序上的。


    从实体上来说,为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行使非过错性解除权或进行经济性裁员: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在程序上,劳动合同法和工会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用人单位不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性规定,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会因存在程序上瑕疵而无效。


    总有些用人单位打着“合法”的棋子,以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来解除劳动合同,该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呢?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根据工作年限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劳动者维权救济需要注意的情形:首先劳动者应当妥善保管劳动合同等证据材料,以便在遇到不当侵害的时候能够提供充分的维权凭证。若未签订劳动合同,则应保留好工作牌、工资条等材料,以此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其次要理性维权,切勿因冲动而因小失大。我国法律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作出了较多向劳动者倾斜的规定,无论是劳动仲裁还是民事诉讼,劳动者完全可以通过这些程序获得全面有效的救济,切勿采用暴力维权等极端方式寻求救济。


王长山律师,咨询电话:18674893868。湖南芙蓉(长沙)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长山律师从事法律职业多年,不仅法学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03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死刑辩护、劳动纠纷